一、起草背景
2023年11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对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且《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安县改革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管理工作方案》(蓬安府办函〔2020〕94号)已失效,为进一步强化部门指导服务监管责任,压实乡镇(街道)审批管理属地责任,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断层、断档、缺位,确定新的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规范新形势下农村村民建房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乱象,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居住问题,有效化解村民需求与监管矛盾,决定制定《蓬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
(六)《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细则》的起草通过充分调查讨论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县级部门、21个乡镇(街道)、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履行了专家论证等规定程序。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八章三十四条。其中包括总则、职能职责、面积标准与建房条件、申请及审批流程、建房管理、动态监管、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对《实施细则》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等名称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七条至第九条)。具体明确了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面积标准与建房条件(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明确农村村民建房面积标准和申请宅基地应满足的条件以及不予批准宅基地的情形。
第四章:申请及审批流程(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符合申请宅基地的农村村民,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清单;明确了从申请到批准的具体审批流程及审批期限。
第五章:建房管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农村住房建设选址、用图及施工安全等内容。
第六章:动态监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具体明确了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机关、施行时间及有效期5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