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近期,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蓬安府办发〔2024〕2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保基金安全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示批示,要求加强医保基金监管。2020年6月和202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要求加快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全面建立医保基金常态化监管机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相关决策部署,2020年以来,县医保联合县卫生健康、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先后开展了医疗保障行业领域系统治理、打击“三假”(假病人、假病历、假票据)欺诈骗保专项整治、特殊群体住院专项治理等,重点处理了一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问题,并围绕经办内控、部门协同、问题线索移送等方面,着力建章立制,进一步筑实监管防线。在此基础上,县医疗保障局全面总结,深入分析,牵头起草了该项《通知》。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共治相结合,坚持行政监管与协议监管相结合,坚持专项行动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强本固基,加快构建权责清晰、协同发力、系统集成、规范高效的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体系。
三、主要内容
《通知》从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监督管理、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组织保障等方面明确了相关举措与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基金主体责任、基层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医保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综合监管责任。
(二)严格监督管理。做实协议监管,强化定点准入管理,强化费用审核稽核工作。做实重点监管,建立低保、特困人员等特殊人群就医备案制度,强化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加强定点医疗机构重点科室的监管。做实专项整治,医保、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协调联动,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做实社会监管,完善举报投诉机制,健全社会监督员等制度,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做实信用监管,开展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的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三)健全监管机制。实行医保违法违规问题清单管理制度,督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对照清单及时开展自查自纠,整改规范相关医药服务行为。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和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建立异地协同监管机制。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综合运用智能监管等子系统,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行为的实时动态监管。建立风险研判机制,坚持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每月一研判、每月一预警、每月一通报,对问题突出、行为异常的定点医药机构负责人,及时约谈提醒。创新事前防范机制。探索“人防”措施,构建基金监管网格化体系,实现县、乡、村三级网格基金监管全覆盖;创新“物防”措施,对全县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规范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实时监管医药机构医保服务行为。
(四)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明确任务、落实专人、压实责任,确保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有力有效推进。完善机构建设,加强监管资源配置。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医保基金监管责任倒查制度,探索建立基金监管工作容错纠错制度,释放监管工作压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舆论引导,持续增强人民群众对医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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