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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蓬安县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 食品目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1-10 15:44 | 来源: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根据《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借鉴成都等先行地区的做法,并结合我县小作坊监管、经济发展实际状况,蓬安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研究制定了《蓬安县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试行)》。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基本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二)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果冻;(三)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四)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2.《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

3.《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4.《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二)禁止依据:全面禁止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加工原料。依据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限制依据:将产业限制类、新食品原料、食盐等特殊要求纳入《目录》范畴。主要依据有: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二类限制类第十二项第19条:“原糖加工项目及日处理甘蔗 5000 吨(云南地区 3000 吨)、日处理甜菜 3000 吨以下的项目”、第20条:“酒精生产线”、第21条:“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第22条:“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豆主产区除外);东、中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 200 吨及以下,花生 100 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西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 100 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 ”、第23条:“年加工玉米 45 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 98%以下玉米淀粉、(蜡质玉米、高直链玉米等特种玉米年加工规模 1 万吨以下) ”、第25条:“3000 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第26条:“年产 2000 吨(折干)及以下酵母制品”、第27条:“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

2.《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3.《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白酒应当使用纯粮固态法酿造,禁止使用食用酒精加工生产酒类,禁止生产预包装酒类

)风控依据:部分食品在《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中定义为高风险的,被列入了本《目录》。

1.《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中等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糕点生产企业、豆制品生产企业等;(二)冷冻冷藏食品的销售企业;(三)从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四)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2.《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乳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生产企业等;(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三)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

三、文件编制的工作程序

(一)集体研究提出初稿。20228月,县市监局启动了《目录》制订工作,经实地调研摸底,结合蓬安地方特色食品生产加工实际,于9月下旬拟定了《目录》初稿。2021年10月12日,通过政务网向县自规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发了《关于征求<蓬安县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收到书面回复共3份,均无修改意见。

(二)组织开展咨询论证。1214日,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咨询论证,聘请省级食品生产许可评审委员、县人大监察司法委、县政协社会法制委等组成专家组,分别从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进行了研究论证,提出综合性意见(见《蓬安县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专家组评审意见),《目录》充分综合、采纳了专家论证意见。

(三)举行听证广纳意见。2021年10月13日,在蓬安县

人民政府网“民意征集”栏目下,发布了《关于<蓬安县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集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至截止日期,未征集到相关意见。1021日,举行《蓬安县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3人、县政协代表5人、小作坊从业者代表10人、消费者代表15人,共33人召开听证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共33份,收回33份。共征集相关建议1条,

(四)依法进行法制审查。在综合多方意见后,县市监局综合编制形成《蓬安县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试行)》(送审稿),向县司法局征询意见后,由局法规股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报县政府审批。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文件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在蓬安县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备案、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目录。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817-8630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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