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安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理办法》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要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和方式发生转变,且2016年出台的《蓬安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蓬安府办发〔2016〕70号)即将失效,迫切需要修订原有的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因此,研究制定了《蓬安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由六大部分组成,主要包括生活垃圾收费的法律依据、生活垃圾及处理费的定义、征收范围以及减免政策、标准制定及调整、征收主管部门及代征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和附则等内容。
(一)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生活垃圾及处理费的定义。
(二)第二章是征收范围及减免政策。《办法》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征收原则,明确了征收范围为县城及乡镇(街道)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对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殊供养人员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于主要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第三章是明确收费标准的制定及调整。《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统一征收、专户管理、政府分配”的原则,收费标准根据物价指数和处理成本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现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划转前的标准执行。
(四)第四章是征收管理。明确代征单位及收费方式。《办法》明确,国家税务总局蓬安县税务局是全县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机关。为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明确了代征单位。
(五)第五章是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办法》明确县财政、监察、审计、市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截留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六)第六章是附则。明确办法生效时间和有效时限。为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延续性,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办法》为指导,结合工作实际,规范生活垃圾收费行为,提升蓬安县环境卫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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