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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蓬安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02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安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2-04 | 来源:县政府办

蓬安府办发〔2021〕36号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蓬安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蓬安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七届110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2日     

蓬安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 省委农办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2177号)精神,规范开展扶贫项目资产清理、确权登记、资产移交、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工作,有效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属于谁、谁来管、如何管和资产收益属于谁、谁来分、如何分等问题,建立健全资产家底清楚、类型界定合理、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营管护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类扶贫资金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各类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定点帮扶、社会捐赠等)、其他扶贫资金(彩票公益金、世行贷款、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等)。

第二章  资产清理

第四条  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以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下达(批复)文件为依据,分年度对资金项目进行全面摸排核实,形成扶贫项目资金清单,逐一核实扶贫项目情况,逐级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县乡村振兴局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总台账。对同一项目分年度实施或同一扶贫项目分部门投入可进行合并。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分为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如安全住房、生产设备、自有的生产加工业、旅游服务业设施等。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农林牧渔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收益扶贫、债权股权类资产、产业扶持基金等,集中供水饮水设施采用商业化运行模式的也可作为经营性资产。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网络电商、党群服务、公共照明设施等。

第三章  确权登记

    第六条  确权登记主体。按照谁建设、谁组织、谁所有、谁落实的原则,进行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由县级部门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县级部门负责资产确权登记,县级部门如果将资产移交给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则由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负责;由乡镇(街道)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乡镇(街道)负责资产确权登记;由村(社区)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村(社区)两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资产确权登记。属于不动产的扶贫项目资产,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七条  分类界定权属。依据项目资金构成和项目实施方式,可以将扶贫项目资产产权界定为单一主体或多个主体。

个人资产。扶贫资金或实物直接发放到人到户形成的到户类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个人。

集体资产。扶贫资金投入到村组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村组集体。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资产,根据资金投入比例或所在村建设规模占比等因素确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比例。具体确定办法由村级提出方案,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

国有资产。跨乡镇(街道)、跨村(社区)无法分割的项目和投入到龙头企业、产业园区、教育和卫生及文化等社会事业硬件建设等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属于国有资产。由县人民政府指定行业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八条  建立资产台账。在全面清理资金项目的基础上,以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分级建立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统一的扶贫项目资产台账。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构建时间、数量、单价、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资产处置等信息,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扶贫项目资产使用变动需要及时补充登记;对两项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扶贫项目资产,由原所在地提供资金项目资产信息,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确权登记。

第九条  确定资产价值。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以财务决算结果为依据,登记入账。通过一事一议等简易程序实施的小额项目,以扶贫实际投入为依据,登记入账。补助到户项目以实际补助资金为依据,进行登记。对已完成项目又进行改、扩、修缮增加投入扶贫资金的,将新增投入和原投入一并作为原始价值计价。对已完成又已损毁的按扶贫资金投入原价计价登记,后按程序进行资产处置。

第十条  争议处置化解。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进行股权量化;村(社区)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在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由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

第四章  资产移交

第十一条  资产移交登记。根据扶贫项目资产所在的层级和管辖进行所有权归属确认。

扶贫资金投入形成个人扶贫项目资产归属项目受益户所有。凡到户的项目,初始登记后,即由受益户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后续使用管理。

单独到村项目和量化入股的扶贫项目资产归属村组集体所有,进行登记造册移交。

跨村扶贫项目资产,可以分割到村(社区)的,按到村(社区)的原始价值分别登记移交给相关村(社区)集体;不能分割到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产权归相关村(社区)集体共有。

跨乡镇和县级统筹实施的区域性扶贫项目资产、投资收益性资金,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五章   运营管护

第十二条  完善运营管护机制。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制定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管护指导办法或运营指导办法,明确管护标准和规范,并指导、监督资产所有权人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资产管理主体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管护指导办法或运营指导办法,制定本辖区公益性资产管护制度、经营性资产运营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合理性、合规性审查。

第十三条  规范运营管护。按照所有权与监督权相统一、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落实运营管护主体和责任人,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运营模式。

——经营性资产。资产所有权人可以实行承包、租赁、合营及独资方式择优落实经营主体,优先满足脱贫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农业产业化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带动力强的新型经营主体等的需要,引导农户参与运营。属于村组集体的,由村组集体提出包括不限于经营目标、方式和期限、运营各方权利义务、风险防控等内容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后,经成员(代表)大会集体决策,由村组集体与经营者签订规范性合同(协议)。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以个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要对经营主体开展资信审查,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对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扶贫资产,合同(协议)到期后,扶贫项目资产要统一收回,由所有权人重新安排或续签协议。

    ——公益性资产。资产所有权人要按照审查后的公益性资产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属村组集体的,所需管护经费可由村组集体经营收益、群众投工投劳、财政奖补等方式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农户参与管护。

——到户类资产。由受益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发挥效益。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规范收益分配。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到户资产。收益原则上归农户所有。

——经营性资产。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的,由村集体组织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研究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实施。收益分配要确定到村组集体和到户比例,原则上提取不超过30%的收益作为公积公益金。属于村组集体的资产收益,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分配使用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属村组集体的资产收益可通过设置一定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公益性岗位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到户收益分配主要向监测帮扶对象倾斜补助。

——国有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可将收益用于增设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受益的公益性岗位补助、劳动就业奖补等激发内生动力方面的补助。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情形。扶贫项目资产可依法合理流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扶贫项目资产因使用年限、长期闲置、置换、报损、报废、淘汰、拆除、变卖、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非正常损失的,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等有关规定规范处置。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程序。符合资产处置情形的,属于个人资产的由产权所有人处置,但原则上不得随意处置,尤其是唯一安全住房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按要求处置。属于村组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由村组集体提出处置意见,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县乡村振兴局,村组集体及时调整资产管理台账和纳入财务核算。属于国有资产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扶贫项目资产需要抵押担保的(村组土地所有权、学校、卫生室、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公益设施不得抵押),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属于村组集体的,应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国有资产的,报县级政府审批。

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资产处置审批,特殊情况例外。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收入使用。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后的收入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村组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由集体经济组织编制使用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审批结果、实施情况报送县乡村振兴局备案。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应收未收的债权,资产所有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八章  风险管控

第十八条  建立预警机制。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分类设置管护运营状况预警指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的经营及风险抵御能力、商业信誉及资产状况等,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确保扶贫项目资产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建立跟踪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定期跟踪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运营情况,定期分析研判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运营情况,帮助解决管护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指导产权主体和管护运营主体管好用好资产。

第二十条  探索保险机制。鼓励管护运营主体自主购买商业保险,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

第九章  数据维护

第二十一条  信息录入更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每半年定期对扶贫项目资产信息更新变化、资产收益取得及分配等情况进行动态维护,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持续健康运营、发挥应有效益。

第十章监督约束

第二十二条  分级公告公示。扶贫资金项目清理、资产确权登记、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应在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进行公告公示。公益性资产管护方案、经营性扶贫资产运营方案、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及方案调整等,应按照资产权属,由资产所有权人及时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二十三条  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

    县纪委监委定期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纪律监督工作。

    县审计局适时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专项审计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行业监督,收集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情况,指导扶贫项目资产高效运营和持续发挥效益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全过程监督指导。

    村(社区)要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  依法依规处置。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中发现的侵占挪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非法占有使用或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挥霍浪费等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及时报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非法改变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管护扶贫项目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项目资产造成损失、流失的。

(六)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七)其他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工作。每年3月底前,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经送县乡村振兴局。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扶贫项目资产基本情况、资产变动情况、管护运营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以及更新后的扶贫项目资产台账。

第十一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六条  明确责任分工。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规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教科体局、卫健局、残联、商经信局、文广旅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牵头,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责任。

(二)县审计局按相关要求进行扶贫项目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三)县纪委监委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工作。

(四)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规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教科体局、卫健局、残联、商经信局、文广旅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分类制定全县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办法,对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衔接,对本辖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开展日常监管和指导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摸底、所有权界定、建立管理台账、监督财务状况、收益分配审批、处置决策、后续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

(六)村级组织负责本村扶贫项目资产的清查摸底、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制定收益分配方案、纳入集体三资管理及做好后续管护运营等工作,对确权到村组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专人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切实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风险防控。指导农户自行管理到户类资产。


第十二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在执行中若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有抵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若出现与实际工作有悖的,按程序进行修订;县级行业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县级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县委农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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