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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蓬安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3-03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安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3-04 | 来源:县政府办

蓬安府办发〔2021〕4号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蓬安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蓬安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十七届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    

蓬安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16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属地负责、保险联动的原则和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全程监督的思路,构建养殖业主、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企业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3+1”四方联动的病死畜禽收集及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全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企业选择

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采购1家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环保等相关资质且无害化处理能力强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司(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企业),签订《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服务协议》。无害化处理公司根据蓬安县病死畜禽数量合理划分并固定收集线路、固定专用收集车辆和专业收集人员对全县病死畜禽进行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二)处理流程

1.申报受理。出现病死畜禽时,养殖(屠宰)业主(或举报人)、丢弃病死畜禽所在地村委会及时向辖区乡镇兽医站报告,已投保的养殖户同步向保险公司报告,并妥善保存病死畜禽尸体。乡镇兽医站接到报案后,立即联系所在区域的无害化处理企业负责人调度处置。

2.现场查勘。乡镇兽医站对病死畜禽数量、重量进行核查登记,已参保的由保险公司派员共同核查。无害化处理企业收集人员在乡镇兽医站的监督下,将病死畜禽装载到病死畜禽专用收集运输车辆中,并做好转运环节的防疫工作。

3.收集处理。无害化处理企业安排专用低温、密闭、杀菌、防渗漏车辆对病死畜禽进行收集,第一时间运至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收集后,出具加盖公章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一式五联),经养殖(屠宰)业主或丢弃病死畜禽所在地村委会负责人、无害化处理企业收集人员、保险公司保险员、乡镇兽医站监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作为保险理赔和政府补助依据。无害化处理企业要建立规范完整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和工业产品去向等台账,严格落实封闭运行和无缝对接机制,定期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

4.监督检查。各乡镇兽医站要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的收集和运输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收集过程记录准确、处置规范、消毒彻底。无害化处理企业要建立全县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从收集、转运、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5.保险理赔。保险公司要将养殖(屠宰)业主、无害化处理企业收集人员、乡镇兽医站工作人员、保险员四方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无害化处理企业公章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6.财政补助。每月无害化处理企业汇总已经签字确认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形成月报表,于次月5日前提交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对无误后形成月汇总表报县农业农村局审定并作为无害化处理补助的计算依据,每年年终将审核确认的无害化处理汇总数据报县财政局,及时兑付处理费用。

三、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

养殖环节病死猪、牛、羊、小家禽、兔、鱼等;强制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及不可食用产品;江河湖泊和城乡丢弃的病死畜禽;执法检查中查处的病死畜禽及不合格产品。

(二)补贴对象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原则,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给无害化处理企业。

(三)补助标准

1.对养殖、屠宰、扑杀、打捞、丢弃、强制免疫、执法检查等环节15公斤以上的病死生猪,每头补助80元;100公斤以上牛每头补贴500元;羊每只补贴60元。

2.对养殖场死胎、不足15公斤的病死猪,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以及屠宰环节三腺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按每公斤2元标准给予补助;100公斤以下牛按照每公斤2元标准进行补助;家禽、水产品、宠物等其他动物按每公斤2元标准给予补助。

以上补助均以公开采购价为准。

(四)资金来源

无害化处理费用在中央和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及动物防疫等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协调推进全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协调开展日常工作,确保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工作,要广泛宣传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政策,构成反应迅速、处置规范、监管有力的运行机制和工作体系。

(二)压实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及时向属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病死畜禽情况及妥善保存病死畜禽尸体的义务。乡镇(街道)承担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要加强辖区养殖、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江河、湖泊、水库和城乡地区抛弃的病死畜禽尸体的收集处理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乡镇(街道)及县级相关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宣传册、政府公告等方式,加强无害化处理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增强养殖业主、无害化处理企业和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做到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四)强化联防联控。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抛弃、收购、经营、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切实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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