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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蓬安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0-31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安县县城区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1-01 |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蓬安府办发〔2020〕29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蓬安县县城区农村居民建房

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如周口街道办事处河舒镇锦屏镇利溪镇新园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蓬安县县城区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31

蓬安县县城区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县城区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含原有蓬安县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县城区范围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控制的区域县城区控制范围为以图件为准):

相如街道油坊沟社区塔子山社区檬子垭社区罐子坝社区回龙沟社区土祖庙社区火车站社区凤凰山社区团包岭社区1、2、3、4、5、6、7、9、10三星桥社区1、2、3、4、5玉龙山社区1、2、3、4、5龙滩桥社区1、2、3、4凤仙寨社区1、2、3、4、6相如山社区1、2、3、4真武山社区1、2、3、4、5、6、7、8城南桥社区1、2、3、4、5、6、7、8铧厂社区1、2、3、4、5、6、7、8黄金沟村3

周口街道茅店子社区6、7、8、9、10、11木桥沟社区3、4、5、6龙角山社区5三湾堰社区4、6、10、11、12、15

锦屏镇西门社区龙潭社区1、4、6北门社区嘉陵社区1、2、3、6

河舒镇燕子村1、2、3、4河西社区1、2、3、4、5、6红光社区4、5、6桂花村1、2、3、4、5、6、7金龙岭社区1、2、3、4、5、6、7、8燕山社区1、2、3、4、5、6河东社区1、2、3、4、6乐山社区1、2、3、4、6

利溪镇高峰山村2冯家坝村1、2

新园乡新桥村1、5、7吕家山村1、6

第三条  蓬安县县城区内除县人民政府依据集中建设区规划划定的征收拆迁区域外的农村居民建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原有蓬安县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和改建优先的原则从严审批新建房屋农村居民新建房用地总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年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民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的农村居民建房申请人的户主身份家庭成员住房信息建房资格一户一宅用地四至范围进行认定组织讨论公示和签署意见负责监督申请人及时拆除原有旧房和危房将闲置的宅基地或易地新建住房村民的老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负责建立村规民约保障村规划贯彻实施参与编制村规划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本村范围内农村居民违法违规建房信息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相关工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时向农业农村局城土综合执法大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报告农村居民涉嫌违法违规建房信息并及时口头阻止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会同城土综合执法大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政府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推广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供建房技术服务

第十条  县城土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县城区的农村居民建房情况进行规划检查及动态巡查发现或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报告的规划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查处负责农村居民建房规划批后管理放验线及建设过程监管)。

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按规定负责对农村居民常住户口进行立户分户等登记管理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十二条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对旅游景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的风格风貌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工业园区内农村居民建房选址进行初审

第三章  建房条件及规模

第十四条  原房屋位置不符合规划但确需建房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在规划的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现有房屋属危旧房的

房屋位于地质灾害等避让搬迁范围的

因重点项目建设需搬迁房屋的

无住房或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5平方米的

符合分户条件而分户且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5平方米的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申请建房不予受理

拟建地位于政府统征土地范围内的

拟建地位于规划的城市道路广场市场等设施用地或五年内计划开发利用的土地范围内的

农村居民一户多宅不符合分户条件而分户以出卖出租赠与等各种方式转让住房将住房改作他用的

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仍有宅基地的

拟建地位于县城区段内的公路路段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燕山大道青云大道顺蓬营一级公路凤凰大道西延线绕城北路少于100百牛渡江景区旅游环线少于50米的

拟建地位于县城区段外的公路路段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高速公路少于30国道少于20省道少于15县道少于10村道少于5米的

国家政策规定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七条  申请改建迁建的建房户不能提供房屋土地使用证明的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人员实地测量原宅基地面积并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公示5日后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可作为该户原房屋的土地使用参考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房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使用权人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建房申请用地面积按家庭农业人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计算用地面积为每人30平方米,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建房规模按相关文件执行重点项目聚居点等有统一规划建房规模的按规划执行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县城区农村居民建房计划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分批次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提出申请符合县城区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县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4)、签署县城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5)和提交身份证明住房信息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资格初审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讨论审查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联合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并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村建中心等相关部门与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联合现场踏勘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6)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后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将相关资料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宅基地和规划许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审核通过后报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8),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并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房屋建设建房审批手续办齐后建房户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及开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城土综合执法大队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村建中心民委员会等部门及建房户本人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建房户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房屋竣工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城土综合执法大队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村建中心民委员会等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9);

不动产登记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二条  建房户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之日起两年内应建而未建的审批手续自行失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核定的建房位置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凡未经审批和违反审批内容建设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经审批的农民建房用地不得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村居民所建房屋不能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凡在县城区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纪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蓬安县县城规划区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蓬安府办发〔2011〕76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县城区控制范围图

2.县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办理流程图

3.县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办理需提交资料目录

4.县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5.县城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6.县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9.县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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