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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蓬安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7-13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安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7-15 | 来源:县政府办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蓬安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蓬安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3日





蓬安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及省市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隐患排查零死角,整改整治零容忍,严管重罚零放过。

第四条 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和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村(居)委会落实消防工作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六条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资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确定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乡镇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及时编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支出。

(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因地制宜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督促隐患查改等工作。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中心镇应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传统村落及名村应建立兼职消防队伍和消防机制。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无物业服务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落实无人抚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自防自救工作以及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推动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配齐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七)制订灭火救援应急处置预案,每年开展演练。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启动预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灭火和应急处置、事故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积极开展灾后救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责。

第十条工业园区管委会履行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属地责任,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园区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健全由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每年分析评估园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企业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门及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业部门及具有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履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主管责任,指导督促管辖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二)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业部门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并适时修订完善,提升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日常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同步考评。强化督导考核,将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在所属行业部门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时,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并抄告县消防救援大队。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部门领域相关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检查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行业、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部门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所属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七)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及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八)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本部门管辖单位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九)建立管辖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以下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共同职责外,还应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和工作实际,分别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配合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工作。依法依规负责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主管全县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建设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储备粮、救灾物资存储环节消防安全管理;配合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做好电力建设消防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二)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依据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负责工业领域、商贸流通领域、非星级宾馆的餐饮和住宿、美容美发、电力运行和移动通信等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的消防安全实施行业安全管理。培育发展消防装备(产品)制造业;在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中,提升企业消防安全技防水平。

(三)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和体育类场馆等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重大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编写消防安全教材,将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纳入学生军训安排,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力量培训;指导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学计划,每学期落实消防安全知识第一课和逃生疏散演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协调灾害事故处置所涉及的在校学生疏导、安置工作,配合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负责将消防安全科技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四)县公安局负责查处县消防救援大队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理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的刑事案件。督促、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看守所、拘留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环节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同开展火灾调查。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按职责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协助开展火灾调查。

(五)县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等民政服务机构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推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消防类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参加消防志愿者队伍。

(六)县司法局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消防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方面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消防安全行政复议。

(七)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

(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蓬安县内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过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和计划;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就业群体消防安全素质。

(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将消防安全布局作为规划许可的审查内容进行严格把关;配合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并监督实施。负责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森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将地质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相关部门;根据消防救援机构指令,配合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十)南充市蓬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为消防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因火灾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及时向同级消防救援部门抄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台账资料,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向相关执法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线索,并配合查处;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负责对房地产业、装饰装修、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拆除工程、直管公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等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工作,并征询县消防救援大队意见。负责城镇燃气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加强燃气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气宣传。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通航流域、寄递、机动车维修、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及货物运输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十三)县水务局负责及时将水情、旱情等本行业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根据消防救援机构指令,协助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法依规做好农业生产、农村领域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等火灾高发时段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

(十五)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督促指导公共娱乐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监督、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文化旅游园区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推动星级宾馆(饭店)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督促旅游节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加强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博物馆、文物建筑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推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六)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督促行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负责督促部门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根据消防救援机构指令,做好灭火应急救援过程中医疗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统计。

(十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烈士纪念设施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省、市、县规定,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消防救援人员的优抚优待工作。

(十八)县国有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将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情况作为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十九)县应急管理局对主管的行业领域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管,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将消防安全社区创建与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同考核。报请县人民政府对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上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至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印发消防工作相关文件。根据需要,协调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外其他政府及社会力量参与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单位及群众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支持。指导、督促应急管理基层执法队伍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类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二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食品药品领域和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和电动自行车等电气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质量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督促市场开办者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支持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订及修订工作。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二十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点、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等设施的规划及管理。负责查处违规设置的影响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的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景观灯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防系统内修建的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十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督促宗教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二十四)县气象局负责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火灾事故调查中所需的气象数据。

(二十五)县供销社负责系统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直属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检查直属社有控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设施;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参与道路消防安全管理规划制定和实施;牵头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和整治;配合消防部门查处占用消防车道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辆通行。

(二十七)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原因及延伸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拟订消防专项规划,起草地方性消防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日常检查,将相关情况及时抄告住建、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职责。

(二十八)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本单位办公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报道消防安全工作,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十九)县自来水公司负责按照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维护,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根据消防救援机构指令,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县天然气公司负责本公司办公场所以及各营业厅、网点、配送站、调压站、库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燃气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气宣传。根据消防救援机构指令,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一)南充银保监分局蓬安监管组负责督促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及其营业(营销)服务网点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负责督促各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参与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配合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用管理机制。

(三十二)蓬安县邮政分公司负责本公司办公场所以及各邮政网点、库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邮政网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三十三)国网蓬安供电公司负责本公司办公场所以及各营业厅、变配电站、库房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各供电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训联动机制,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障等工作;根据消防救援机构指令,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三十四)中国电信蓬安县分公司、中国联通蓬安县分公司、中国移动蓬安县分公司负责本公司办公场所以及各营业厅、网点、机站(机房)、库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消防救援机构指令,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清单制管理,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障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取得相关规定等级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

(四)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满足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六)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对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单位职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人员密集场所向公众提示本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本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场所内灭火器、简易防护面罩等逃生设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

(八)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强化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与所在辖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加强联勤联动。

(九)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十)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十一)发生火灾事故,应当及时提供单位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全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十二)鼓励应用智慧消防”“智慧用电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三)主动向县消防救援大队报送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基础数据。

(十四)鼓励参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提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四)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五)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在营业或开学期间,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营业场所在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六)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一次疏散演练。

(七)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八)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季度对消防安全状况开展一次自我评估并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将评估结果存档备查并向社会公开,针对评估结果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九)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值班人员,实行实时监控。

(二)被列为火灾高危单位的会堂、剧院、档案馆、体育场等在运营期间开展不间断的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在生产、经营时间内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防火巡查,生产、经营结束后2小时内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二)迅速研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并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三)按照消防救援机构要求,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

第十七条 石油化工企业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工艺应急处置专家小组和工艺处置队,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二)根据本企业火灾危险性,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

(三)在危险场所和部位张贴安全标签、标识。

(四)公示危险化学品名录、数量、分布、性质和日常储量变化情况,常备灭火救援时需要的企业总平面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五)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石油化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址、建设消防站,配齐人员、装备,并规范执勤训练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及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协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等约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县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要求开展消防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上级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建设等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

(二)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三)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履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或火灾事故性质上与履职不到位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815日起施行,有效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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