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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蓬安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6-20

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办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6-23 | 来源:县政府办

蓬安府发〔2020〕8号

蓬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办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商办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6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1日



商办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近年来,我县审批了一批商业、办公类房产开发建设项目,对提升我县商业档次、规模起了很大作用,但由于商业、办公的特殊性,开发建设单位投资效益不明显,有的变相将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部分变更为公寓、住宅等类住宅并进行销售现象,破坏城市功能布局,影响了市场稳定。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市场公平发展,防止此类项目变相建成“类住宅”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科学测算,对商办类建设项目总量进行评估,根据区域内现有商办类建设项目存量,合理规划此类项目。(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出让商办类建设项目时,规划条件和拍卖须知应明确严格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许可开发建设、销售、使用,严禁擅自改变为居住用途。(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商办类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增加禁止条款“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商办类项目改为‘类住宅’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应加强对商办类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内容的拟定及审查管理,并应明确商业、办公用途可分割销售的规模、条件等各项要求。(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方案、施工图审查时,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及建筑功能对方案平面进行合理性审查。(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平面功能标注不得出现诸如“公寓”、“卧室”、“客厅”、“阳台”、“厨房”等住宅类功能描述;

(二)建筑平面布局不得按单元式或住宅套型设计,一般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除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必须集中设置卫生间、茶水间或饮水供应点;

(三)商业用途建设项目,其分割单元每层套内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

(四)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烟及燃气等管道。

五、出具商办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在其他规划要求中备注“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严禁改造为‘类住宅’”。(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中的办公用房(公共食堂除外)不得接入天然气。商办类建设项目的水电气应按照商用标准收费,禁止按照非商用标准收费。(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

七、在售楼处显要位置设立风险提示牌,主要内容包括:提醒买受人本项目为商办类建设项目,不得作为住宅使用,否则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标注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监督责任人和举报电话。(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建国土综合执法大队)

八、酒店类建筑不得分割销售(转让),除允许分割办证外,一律不得进行分割办证。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登记的基本单元是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并且具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特定空间。房屋测绘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审定的施工图对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进行测绘,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定的施工图和已备案的测绘成果等制定预售(销售)方案。禁止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的形式对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进行分割和销售。(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形成联动机制。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对涉嫌擅自改为“类住宅”的建设项目,加强巡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互通信息,建立巡查台账,落实监管责任。

十、发现如下线索,相关部门应展开调查:

(一)虚假广告宣传;

(二)备案价格异常;

(三)售楼处展示具有居住功能的样板房;

(四)商办类建筑项目改为“类住宅”违法行为举报等。

十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对涉嫌商办类改“类住宅”等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一)通过对买受人的调查形成的笔录,发现建设单位对买受人做出改建“类住宅”等虚假承诺的;

(二)建设单位擅自预留、违规增设可以作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烟等管道,存在增设结构梁、插层等情形的;

(三)其他涉嫌存在的商办类改“类住宅”等情形的。

十二、违法行为一经立案,资源规划和住建部门应停止办理后续各项手续,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准变更许可;

(二)不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三)不准竣工土地复核验收;

(四)不准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停止办理产权登记。

十三、对限期整改到位的违规企业,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应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资源规划和住建部门应将下列情形之一的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一)限期未整改到位的;

(二)涉嫌犯罪的。

资源规划部门应对列入黑名单的违规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禁止其参与本县土地市场交易。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商业、办公类房产开发建设项目,按原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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