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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500878599X6/2024-0021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4-11-18

蓬安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4〕第7号

时间:2024-11-18 | 来源: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蓬安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4〕第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49号)、《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蓬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蓬府函〔2023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河舒镇人民政府拟定了河东社区2组,红光社区123组,红光社区村集体,金龙岭社区68组,乐山社区12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蓬安县河舒镇河东社区2组,红光社区123组,红光社区村集体,金龙岭社区68组,乐山社区12组,拟启动征收集体土地5.3647公顷,其中农用地5.364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蓬安县河舒镇河东社区2组,红光社区123组,红光社区村集体,金龙岭社区68组,乐山社区12组拟征收非基本农田耕地2.0542公顷,园地2.9168公顷,林地0.2596公顷,其他农用地0.1341公顷。

三、征收目的:拟征收土地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整治工程。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蓬府函〔202354号文件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剩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此次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49号)规定标准支付。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地涉及蓬安县河舒镇河东社区2组,红光社区123组,红光社区村集体,金龙岭社区68组,乐山社区12组的拟安置人员,按照有关政策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六、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蓬安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征地范围内的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八、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1218日止,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河舒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后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单位,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附件:1. 蓬安县嘉陵江流域河舒片区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工程项目土地勘测定界图

       2.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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