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的通告
蓬安府规〔2026〕3号
为有效打击非法猎捕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我县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蓬安县行政区域除相如街道、周口街道部分区域外均为禁猎区。其中,相如街道与周口街道下列区域划定为禁猎区:
(一)嘉陵江及其支流的河道管理范围线内。
(二)相如湖国家湿地公园内。
(三)笔架山公园、文化公园、龙角山、凤凰生态公园等城市公园内。
(四)林地范围内。
二、禁猎期
(一)禁猎区内全年禁猎。
(二)禁猎区外的其他区域每年3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1.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包括玻珠枪、电击枪等)、猎套、猎夹、捕(粘)鸟网、网套、吊杠、滚笼、地枪、排铳、排刺等工具以及非人为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装置。
2.军(警)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气枪、自制猎枪、鸟铳、弹簧(力)枪、射钉枪、弓弩、弹弓、标枪、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等枪支或器械。
3.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
4.无人机、热成像仪及其配套使用的“利刃”“重力物”等工具或器械。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
1.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投掷利器、水淹、投毒、麻醉等方法。
2.机动车追赶、兽(鸟)鸣或高频声波诱引及电子诱捕、食物诱引、猛禽猎捕、猎狗追(围)猎、陷阱等方法。
3.捡蛋、捞卵、掏(淹)巢、挖洞等方法。
五、其他事项
(一)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致害防控、资源调查监测、疫源疫病监测、重大疫源疫病处置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确需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四川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狩猎证,并按批准的种类、数量或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等进行猎捕。
(二)因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激增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六、法律责任
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宰杀、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繁殖、随意放生陆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执行日期及效力
本通告自2026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八、举报电话
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817-8630201
蓬安县公安局:110
特此通告。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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