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蓬安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蓬财行〔2020〕10号
蓬安县财政局蓬安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蓬安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要 求,提高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设 立蓬安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制定《蓬安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蓬安县财政局
2020年3月1 日
蓬安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决定的意见》、 《四川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和《蓬安 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题会议纪要》(蓬委专纪[2019]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蓬安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 下简称“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由财政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 游局共同管理,支持对象是依法在蓬安县从事文化和旅游业的 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蓬安县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为蓬安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或从事蓬安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运营、宣传)的企业。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法,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扶持范围包括:(一)文化旅游业规划编制。主要用于文化旅游业中长期规划、全域旅游规划等方面的综合性、专项性规划方案编制。
(二)公益文化活动。主要用于全县性文艺展演(展览) 和群众文化活动、文化惠民活动、文化艺术和旅游节,县委、 县政府组织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对外文化、旅游交流活动以及组织参加或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旅游活动等。
(三)优秀艺术作品创作。主要用于舞台艺术精品、优秀 剧目、美术、群众文艺作品和相关艺术门类作品的创作、展演和扶持等,鼓励支持原创作品。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县级及以上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等。
(五)古籍善本保护。主要用于古籍收藏保护单位古籍善本的保护与利用等。
(六)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设备。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和配置等。
(七)乡村文化振兴和旅游发展。主要用于乡村文化和旅游资源挖掘、保护传承、展陈展示、品牌打造等。
(八)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主要用于引导文化旅游融合 发展产业园区(基地)和特色文化旅游创意项目打造,培育扶持骨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企业,培育新兴文化旅游业态。
(九)文化和旅游宣传营销。主要用于开拓国内外文化和旅游市场而进行的宣传、营销活动等。
(十)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监管、行业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划编制、咨询及评审评估等。
(十一)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
(十二)品牌创建奖补引导。主要用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天府旅游名县、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及文旅特色 小镇等品牌创建,以及促进我县旅游品牌及客源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奖补引导(有明确奖补政策标准的,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三)财政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共同确定的其他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不予支持:
(一)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财政其他类专项资金支持的;
(二)根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反映,近三年文化和 旅游发展资金项目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预算执行严重滞后、项目实施未达到预定绩效目标;
(三)未经过规范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不完整的。
第三章资金申报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申报管理要按照财政预算管 理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按要求逐级申报,程序规范、材料完整。
第九条 每年9月底前,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提出下一 年度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经财政局审核同意 后,联合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集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项目。
第十条 每年10月底前,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经文 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按程序报送县级领导审批。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完整性负责。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申报文件及项目具体实施内容、 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及具体绩效目标。其中:项目单位是企业 的,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审计后 财务报表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 款合同和付息凭证的复印件;品牌创建奖补引导项目,须加附政策依据文件。
各项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鲜章。
第十 一 条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根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 库,组织项目审核和专家评审。具体评审办法由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另行制定,并抄送财政局。
第十二条 每 年 1 1 月底前,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根据 评审结果,提出分配建议方案,商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 程序报县领导审批。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的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如因提出建议方案不及时而影响资金按期批复 下达,财政局可按因素法直接切块下达预算或调整用于其他支出等措施。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 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承担管理使用责任。
第 十 五 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 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 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如当年补助资金年底仍未实现支出, 且项目仍未进入实施阶段的,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和财政局可视情况调整项目或收回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 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和项目实施或资金使用单位 要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自觉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构建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 制,开展绩效自评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 息公开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与资金分配相关的基础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对绩效目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管,组织 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局 备案。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财政局负责指导县级主管部门实施绩效管理,可 适时对绩效评价进行抽查,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资金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一 条 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使用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 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 机构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 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 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 作人员在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 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 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