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完善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联动(顺价)机制办法的通知
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完善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联动(顺价)机制办法的通知
各天然气公司:
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机制是指对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进行联动的机制和办法,我县在2010年建立了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机制并执行,从2015年11月起,国家加大了对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对上游天然气价格实现了居民和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并轨,对下游的销售价格实行了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机制。为了更好开展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天然气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由县发改价格部门按川发改价格〔2018〕278文件规定和城镇燃气企业的年度供用气合同中明确的上下浮动季节时段与幅度,依据《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机制办法》(蓬价字〔2014〕42号)的办法,1年顺价调整一次并进行公示。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根据川发改〔2015〕919号和蓬安发改价格〔2019〕65号文件精神,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对上游供气企业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并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办法。我县燃气经营企业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由上游供气企业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或燃气公司通过市场化交易向供气方购买的购进价(指国家放开非居门站价后)加核定的配气价格构成(我县在未正式核定出配气价格前执行临时配气价格)的办法,由各天然气公司随上游价格变化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进行同步同幅度调整并公示。非居民用气季节性价格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发改价格部门核定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
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上下游价格联动公式和方法(体现同幅度调整原则):
1、购进价调价额=本次购进价或平均购进价-未调整前的购进价或基准门站价(1.53元/立方米)。(若有多种购进价,就按数量加权求出平均购进价)
2、拟调价总金额=本次购进数量×购进价调价额。
3、本次实际单位调价金额=拟调价总金额÷去年同期销售量。(若去年同期销量低于本次购进量,则按本次购进量分摊,其未分摊足的部分属企业经营造成,由企业自行负担)。
4、本次调价后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未调整前的购进价或基准门站价(1.53元/立方米)+本次实际调价金额+临时配气价格1.04元/立方米。
上述方法由企业按步骤进行测算,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要求企业按照调价额度能弥补天然气门站价格或向上游购进价格提高增加部分的原则具体实施,若基准门站价和配气价格发生变动,则按新标准执行。
三、取消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审批权,建立天然气价差滚动机制。
为了适应国内非居民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化,提高燃气经营企业的应变能力。根据国家、省发改部门对非居民用气价格放开的相关规定,取消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审批权,我县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由各燃气经营企业按上述公式和方法自行调整并抄报我局备案。
建立天然气购销价差滚动机制。为适应国内市场天然气价格变化,燃气经营企业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对因上游价格变化增加或减少的顺逆价差,要设立价差专账,按年度进行价差进行清算,余额滚动进入下一年度计价。
四、上下游价格变动时间应体现同步原则,必须一致,本月的销售价格按上月进价核算收费,为保证调价及时执行到位,各企业应每月抄表收费。
五、以上规定从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各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定价机制和价格管理制度,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价格检查监督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各经营企业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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