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安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理办法》的通知
蓬安府办规〔2023〕1号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蓬安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蓬安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
蓬安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规范生活垃圾收费行为,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50号)和《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县城及乡镇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但不包括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在蓬安县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商业摊点和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等应当按规定向税务局申报和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
(一)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殊供养人员,由本人申请提交相关依据,经相关部门核实同意后,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对于主要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由本单位申请提交相关依据,经相关部门核实同意后,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标准制定及调整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统一征收、专户管理、政府分配”的原则,收费标准根据物价指数和处理成本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现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划转前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局征收,或者由税务局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代征。财政局根据规定拨付代征单位手续费。
第七条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属市政公用设施,垃圾清扫所需费用由公共财政开支,不计入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按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分类征收:
1.城市居民及暂住人口,以户按月计征,四川相如燃气有限公司代征。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上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计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转嫁给职工个人。
3.工业企业、其他生产企业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计征,加油(气)站按个数计征,企业缴纳,由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代征。
4.医院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和病床数征收,单位缴纳,由县卫生健康局代征(医疗废物等特种垃圾由医院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执行)。
5.建筑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面积计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征。
6.运营车辆按辆数征收,由行政审批局代征。
7.有固定经营性场所的集贸市场、餐饮行业、超市、专业市场、洗车场、商城、屠宰场等商贸服务行业按营业面积计征,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街道办代征。
8.酒店、宾馆、民宿、招待所等旅店业按床位征收,带有餐饮的旅店业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代征,不带餐饮的旅店业由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代征。
9.歌城、网吧、影院等文化娱乐营业场所按面积征收,由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代征。
10.单位和个人自行将生活垃圾运送到生活垃圾处置场的,按垃圾量计征,由环卫部门代征。
11.各乡镇、街道(不包含县城规划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征。
第九条 税务部门(或代征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第十条 生活垃圾缴费期限,针对不同缴纳主体,分别按月、季、年、次区分。按月或季缴纳的,应在月度或季度终了15日内完成缴纳;按年缴费的,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缴纳;按次自行缴费的,应在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缴纳。
第十一条 各代征单位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及征收统计表报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汇总后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入库。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局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要加快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多渠道的经费补偿机制。根据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税务局和各镇(街道)组织征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市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负责征收和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将依纪依法视情节进行处理。
(一)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二)擅自减免、截留、挪用、贪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三)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中央、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蓬安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附件
蓬安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收费对象 |
计算 单位 |
收费标准 (元) |
备注 |
1.城市居民(含暂住户) |
元/月.户 |
5.00 |
按户收取 |
2.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 |
元/月.人 |
6.00 |
按在册人员收取,由单位支付 |
3.生产企业 |
元/月.人 |
4.00 |
按人收取 |
4.学校(含幼儿园)教职工 |
元/月.人 |
6.00 |
按人收取,不得向学生收取 |
5.建筑工程 |
元/㎡ |
3.00 |
新、改建房屋、城市道路按建筑面积一次性收取 |
6.商业服务业 |
元/月.㎡ |
||
(1)餐饮业 |
元/月.㎡ |
1.00 |
按面积收取 |
(2)歌城、网吧、影院 |
元/月.㎡ |
1.00 |
按面积收取 |
(3)宾馆、旅店、招待所 |
元/月.床 |
5.00 |
|
(4)大型超市、商城 |
由业主支付 | ||
①经营场所100~300平方米的 |
元/月.㎡ |
0.50 |
按面积收取 |
②经营场所300平方米以上的 |
元/月.㎡ |
0.40 |
按面积收取 |
7.集贸市场、专业市场 |
元/月.㎡ |
0.20 |
由业主支付 |
8.车辆 |
|||
(1)大货车 |
元/月.辆 |
30.00 |
|
(2)大客车 |
元/月.辆 |
20.00 |
|
(3)小汽车(含20座以下小客车,1.5吨以下货车、农用车) |
元/月.辆 |
10.00 |
出租车免收此费 |
9.公立和私立医院 |
元/月.床 |
15.00 |
由医院支付,不得向病人收取 |
10.加油站、加气站 |
元/月.个 |
100.00 |
|
11.自运垃圾 |
元/吨 |
1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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