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蓬安县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蓬农业函〔2023〕47号
蓬安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蓬安县农业机械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局属各单位:
现将《蓬安县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蓬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9日
蓬安县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我县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发生较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事故时的应急管理队伍、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四条 工作原则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统一协调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公正执法、果断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尽可能缩小影响,坚决杜绝因工作失误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第五条 农业机械事故分级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根据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1.特别重大农机安全事故(I级):事故危害特别严重;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农机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2.重大农机安全事故(II级):事故危害严重;造成10人至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至29人生命安全的;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的重大农机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较大农机安全事故(III级):事故给人民群众农业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危害的;造成3人至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至9人生命安全的;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农机安全事故。
4.一般农机安全事故(IV级):事故给人民群众农业安全生产带来危害的;造成3人以内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内生命安全的;未出现死亡的农机安全事故。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应急处置救援组织体系
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农
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主管农机业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局综合股、农业装备股、计财股、农机推广服务中心等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助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做好重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及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对重大农机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乡镇(街道)对较大和一般农机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机推广服务中心,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第七条 应急处置救援机构及职责
1.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设立由农业农村、应急、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地乡镇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应急处置和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处置,及时向本级或上级领导机构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救援等情况。现场指挥部下设事故处理组、治安维护组、后勤保障组、信息联络组、善后处理组、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部指定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1)掌握事故全面情况,保护现场,把握动态,确定抢救措施和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维护和恢复秩序。
(2)组织协调指派的工作组按照预案实施处置工作,做到判断准确、疏散有利、救援有力,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协助处理涉及事故的危害,把事故损失或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
(3)配合上级或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时公告事故原因、损害程度、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理意见和建议,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4)指定专人发布事故信息。
2.事故处理组
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及时填写《农业机械重特大事故快速报表》,报告事故处理意见建议,做好事故责任认定工作。组织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收集保管伤亡人员遗物、财产,适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协助做好相关理赔、善后处理工作。
3.治安维护组
协助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搞好现场保护,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发现场和现场秩序维护。
4.后勤保障组
做好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资金、器材、物资、车辆以及参与处置救援人员的食宿、通讯、交通、物资的后勤保障工作。
5.信息联络组
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态发展的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发出紧急求援。
6.善后处理组
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劝解、安抚、慰问等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涉案受害家属的实际问题,妥善处理善后事件,消除不稳定因素。
7.预备机动组
由指挥部临时确定,随时听候指挥部的调动使用。
第八条 应急专家组
建立农机事故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若县域内无此专项类专家,在事发第一时间向市农业农村局或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专家库专家成员进行智库支持,为农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九条 事故报告
要严格执行安全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渠道畅通,接收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报告流程
农机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科学施救,视情况拨打119、120、110等请求紧急救援,并立即如实向县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和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地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要妥善处置事故相关事宜,防止事故扩大、事态恶化,有效维护事发地社会稳定。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农机安全事故,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的市农业农村局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确保在事故发生的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
(2)发生较大农机安全事故,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的市农业农村局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并逐级报告至省政府,每级上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发生一般农机安全事故,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的市农业农村局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
(4)伤亡、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要按相关规定通报外办、台办和港澳办。
2.报告内容
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值班人员应当做好登记,记录下列内容:
(1)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号码;
(2)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5)是否存在事故肇事人员逃逸等情况。
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事故快速报告
为保证农机重特大事故快报的连续性和全面性,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情况、抢救进展情况;事故抢救结束后,要将事故的基本原因、应采取的改进措施一并上报,完整地报告农机事故从事发到事终的全部过程。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Ⅰ级)、重大农机事故(Ⅱ级)、较大农机事故(Ⅲ级)和一般农机事故(Ⅳ级)。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农机事故,市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要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Ⅳ级),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要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
1.接到事故报告后,局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会同属地乡镇,成立临时工作小组、协调应急、公安、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实施先期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降低损失。
2.在应急处理程序中,县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市农业农村局采取措施前,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3.现场秩序和抢救工作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设各组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服从指挥和调遣,迅速有序地开展处置救援工作。
4.在进行重特大农机事故抢救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标明位置,做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6.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7.如遇死亡众多,后果特别严重的事故,应当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各职能部门参与应急救援队伍的力量,及时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做好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及省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领导、专家的接待工作,接受事故应急处置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领导、专家对事故救援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现场勘查
1.农机事故现场勘查,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到达现场后,根据工作需要,把现场勘查人员分为:现场保护、访问调查、现场勘查取证(测绘现场图、拍照、录像)等若干工作小组。
2.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和要求,保护现场,划定事故现场范围;确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拍摄现场照片(录像),丈量、绘制现场图,采集物证、提取痕迹,制作询问笔录。事故现场如有可能因时间、地形、气象等原因灭失的痕迹或证据,应当及时提取。
3.事故勘查、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农机事故处理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或无能力签名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现场拆除
现场丈量、绘图、摄影(录像)、提取证据等勘查工作结束,
现场遗留物的清点、造册、处理以及对尸体和农机具、牲畜等财 物的转移、处理完毕,经现场组负责人复检后请示现场总指挥同意,拆除现场。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认定
1.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2.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和检验情况,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责任或意外原因,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定性、定量的责任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论分别通知当事人。
3.事故责任人触犯刑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应急结束
当农机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 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结束。
第四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六条 善后处理
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好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财产损失的善后处置,敦促保险、救护单位及时垫付、支付抢救费用,开展伤亡人员、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
1.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发生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分析总结事故性质、明确责任、查明原因,对于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要建立事故倒查、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认真查明分析事故原因,对工作失误、渎职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等相关规定,一般农机事故以及涉及三年内驾龄同责以上死亡事故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较大农机事故由市政府或省农业农村厅派出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重特大伤亡事故由省以上政府或国家农机主管部门派出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
4.县农业农村局和属地乡镇在事件调查期间应当服从事件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件调查情况和信息。
第十八条 事故预防
对于已发生的较为典型、情节严重的重大以上农机事故案例,根据事故发生的特点、因果关系、违法事实,印发通报,警示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引以为戒。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九条 基础保障
建立24小时通讯联系制度,落实值班联系电话制度,确保农机事故电话报警渠道畅通。在应急救援中,根据事故受伤人员的情况,协调医疗卫生机构,调集急救人员,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援。
第二十条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1.加强农机事故处理的装备建设,配备和落实农机事故处理应急专用车辆、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同时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2.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促进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急处变能力。在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培训、考试中,应当设置应急救援的内容,提高自身救援能力。
第二十一条 资金保障
1.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储备,相关物资、器材的准备。 一旦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需要抢救治疗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费用由肇事人和农业机械所有人先行预付。
2.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拖拉机发生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的,通知保险公司;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应及时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六章 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二条 培训
积极组织应急处置和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在驾驶员培训、考核中,设置应急救援的内容;组织农机监理人员学习、掌握应急处置的业务技能,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第二十三条 演练
做好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演练的组织工作,提高各级农机部门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奖励
对在实施农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中反应迅速、处置果断、决策正确、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损失扩大、后果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2.瞒报、迟报事故信息,影响事故应急救援,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时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急值班电话:0817-8622323。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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