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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5008782270W/2026-00013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6-07-21
发布日期
2026-07-21

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蓬安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7-21 | 来源: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蓬住建规〔20261

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蓬安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股室、局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局结合蓬安实际制定了《蓬安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1日


蓬安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号公告)、《南充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南房〔2021〕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经营过程中的社会评价、市场行为等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公布和使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蓬安县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发起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和受聘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  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蓬安县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的制度建设、信息收集、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发布、信息使用等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分、统计、报送等按每季度一次在蓬安县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考核成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科学评价、动态管理、合理奖惩、信息共享”的运作方式。

第二章  经营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了解、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开发建设及经营行为信息、企业社会形象评价信息等。

基本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构成、资质等级、主要从业人员情况(包括职称、学历、社保、个人履历等)以及反映客观信用能力的近三年开竣工面积、企业品牌等信息构成。

开发建设及经营行为信息包括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经营活动中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组织的奖励、表彰以及社会贡献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二)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前期物业管理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拒绝或妨碍行政监督管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主要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新闻媒体曝光事件和其他经相关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企业社会形象评价信息由消费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评价信息、舆论监督评价信息、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信息等组成。

第八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开发建设及经营行为信息(包括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如实填报,县住建局负责信息的核实统计。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每个项目至少确定一名相对固定的信用信息管理人员,与管理机构进行工作对接,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渠道有: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提供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二)县住建局在业务办理、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和掌握的相关信息。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信访部门公布、通报的企业和开发项目信息。

(四)相关协会提供并经核实的信息。

(五)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六)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七)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认定的违法违纪信息。

(八)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并经核实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等级及记分标准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实行综合评分制,具体执行《蓬安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见附件)。每个企业信用信息记分初始分值为100分,按《记分标准》中加分项和减分项的记分标准进行加减分值,累积加减得分为企业在目前时间段的实际信用分值。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记分实行分级管理。

记分累计分值130分以上的为A+++级。

记分累计分值115分至130分(含)的为A++级。

记分累计分值100分至115分(含)的为A+级。

记分累计分值100分的为A级。

记分累计分值90分至100分的为A-级。

记分累计分值70分至90分(含)的为B级。

记分累计分值50分至70分(含)的为C级。

记分累计分值5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等级A+++级、A++级、A+级、A级、A-级、B级、C级的开发企业和初次记分无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下列严重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直接降级为D级或按D级评定:

(一)因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停工等自身原因引发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在预售期间不将预售资金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不网签合同进行资金监管等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数量较大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一房多卖”或将司法查封、抵押的房屋违法销售给他人,数量较大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纳入行政机关“黑名单”的。

(五)多次出现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严重失信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蓬安县范围内有多个项目的,多个项目的销售行为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成果。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县住建局记录的信用信息、作出的奖惩认定及措施等有异议的,可向县住建局申诉并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县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企业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应予采纳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四章  记分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县住建局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对接,加强与自规、法院、公安、发改、市场监管、税务、公积金、不动产等相关部门主动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和综合运用。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记分结果将作为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并作为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及拨付、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备案、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等业务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七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记分结果为A+++级、A++级、A+级的采取以下政策激励: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推荐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表彰奖励及行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的依据。

(二)鼓励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守信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三)在房屋交易备案等相关业务办理中,实行“差异化”政策扶持,提供“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向媒体推荐优秀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并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的频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考核成果,在依法依规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框架下,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差异化”管理措施。

(一)在企业首次申请使用所属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的最短时间上,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照A级企业15日、A+级企业10日、A++级企业5日、A+++级企业任意时间、B级及以下等级企业一个月进行管理。

(二)在商品房项目非重点监管资金每次拨付额度上,按照A级企业每次申请拨付额度不超过该项目监管账户内非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60%、A+级企业每次申请拨付额度不超过该项目监管账户内非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0%、A++级企业和A+++级企业无额度限制、B级企业每次申请拨付额度不超过该项目监管账户内非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0%、C级企业和D级企业则按照重点监管政策实施监管。

(三)在申请非重点监管资金拨付频率上,按照A+++级企业可随时申请使用,A级企业、A+级企业、A++级企业每月不超过一次,B级企业每两个月不超过一次,C级、D级企业则按重点监管政策实施监管。

第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记分结果为C级、D级的不推荐行业评先评优。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记分结果为D级的,主管部门可对企业给予以下单处或并处的惩戒:

(一)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对企业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可实施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从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暂缓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物业承接查验、房屋交易备案等业务。

(三)将企业作为重点企业进行检查或抽查,向其他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发出预警,提出市场限制准入意见。

(四)对商品房预售许可及预售资金监管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高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如实申报、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资料,影响信用信息等级记分结果的,计入企业失信档案,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进行扣分惩戒,纳入黑名单,通报县住建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住建局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记分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信息采集评价、公布和使用,自觉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蓬安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蓬安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采集表

      3.蓬安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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