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农业农村局 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蓬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蓬安县农业农村局
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蓬农规〔2024〕1号
关于印发《蓬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蓬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99次(扩大)会议、十八届县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6日
蓬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保障农村村民安居乐业和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助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监督管理、服务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坚持规划先行,先规划后建设。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涉及河道、公路、铁路、风景区及其他规划控制区土地的,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建房的,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则的要求,必须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科学选址,坚持适当集中、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鼓励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六条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坚决防止违反规定以分户为名多次、多处以及超规定面积申请宅基地。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集体建房或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农村村民合建住房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禁止未按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房,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鼓励进城农民有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房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县级主导、行业主管、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体制机制及县级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主动履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乡镇(街道)编制农村村民住房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按程序办理农用地(含林地审核)等相关手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农房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乡村建设工匠日常培训和管理,组织编制和推广农村建房通用图集,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乡镇(街道)具体承担属地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建立农村住房用地档案和住房信息档案;推进村庄规划编制或修编;加强农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服务、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编制农村村民住房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并按程序申办农用地转用手续;健全完善巡查制度,加强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规划建设和土地违法行为。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的工作指导。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负责接收农村村民申请、初步审核、组织村民代表会议、村内公示;向乡镇(街道)报送申办材料,全程参与宅基地审批监管“四到场”工作;督促村民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和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规模和建筑风貌等进行施工;依法依规调解当事人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及时巡查、制止、报告有关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村级组织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一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面积标准与建房条件
第十条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我县属丘陵地区,住房用地面积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庭院面积每人不低于12平方米;城镇开发边界外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城镇开发边界内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
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和建房:
(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确无宅基地的;
(二)因婚嫁等原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不能满足需要的;
(三)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因实施国家或集体建设规划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四)原有住房破旧、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造,且在原址建设符合规定的;
(五)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或外迁入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村庄、集镇改造等国家和省规定的情形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书及申请表;
(二)原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办理的提供宅基地批准文件或宅基地使用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审核原件);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外地迁入户提供原籍所在乡镇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依法分户的提供分户协议;建房选址与相邻建筑毗连或涉及邻里、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级组织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农户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同步在村级组织处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农村宅基地申请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采取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使用权人。申请人原则上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申请;被赡养对象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特殊情况由乡镇(街道)提出意见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
第十五条村组审查。村(居)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农户申请材料、村(居)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应当召开会议讨论审查,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乡镇(街道)。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受理审核。
(一)窗口受理。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办公室按照办理流程、申请资料及办事指南等要求,初审合格后受理,并在《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住房建房申请台账》(附件8)上做好登记。
(二)实地踏勘。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办公室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派驻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村级组织、村民小组开展实地勘察,重点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符合整体规划要求,以及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地类、面积标准等。
(三)内部联审。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申报材料,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街道)审批。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人的户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家庭人口进行审查;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具体负责审查拟申请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审查建筑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查是否符合村庄建设外观风貌打造要求;审查合格后,相关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上签署明确意见。
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务、电力等行业的,乡镇(街道)要及时征求县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明确意见。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宅基地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出具规划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审批。农村村民住房用地,由乡镇(街道)审核批准。
乡镇(街道)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要召开专题会议对农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申请进行集体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级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乡镇(街道)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县级备案。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宅基地申请、审批和使用全过程监管,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月28日前将《蓬安县农村宅基地住房建房审批情况汇总表》(附件8)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五章建房管理
第十九条开工申请。建房农户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街道)书面提出开工申请,建房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
建设三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建房村民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并向乡镇(街道)书面申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纳入工程质量监督项目实施监管。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签订施工合同和施工安全责任书。承揽人施工前应当为参与建筑的施工人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实地查验。乡镇(街道)在收到农户提出的开工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办公室并会同派驻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和村级协管员等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严格控制通过切削山坡平整土地建设农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削山坡的,应当在乡镇(街道)和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第二十一条建房巡查。乡镇(街道)和村级协管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房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督促农户依照法规政策进行住房建设,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承揽人要严格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申请验收,乡镇(街道)在收到建房完工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办公室、会同派驻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合格后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第二十三条拆旧处置。属于批准新(迁)建房的,村民应当在房屋通过乡镇(街道)竣工验收后90天内自行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拒不自行拆除的,由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未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申请办证。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动态监管
第二十五条全面落实“四到场”制度。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办公室、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等相关站所人员要坚持批前选址到场、审批后放样定位到场、开工砌基到场和竣工验收到场的农村建房管理“四到场”制度,实地核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建房资格条件,是否按照审批和规划要求建房,对到场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签字确认和拍照留存。对不符合建房规定要求的,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处理。
第二十六条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乡镇(街道)和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分别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确定核查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做好记录,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落实联防巡查机制。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联合防控违法违规建房的主体责任,组织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办公室、派驻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村级协管员等多方面力量,开展联合巡查、分片巡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巡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乡镇(街道)和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跨行政区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三十条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或住房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街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未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严禁对村民未批先建的住房采取以罚款或者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方式予以补办手续。
第三十一条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农村住房所有权人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实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非法批准农村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7.农村宅基地住房建房申请台账
8.蓬安县农村宅基地住房建房审批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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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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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户口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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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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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住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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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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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 宅基地 及建房 (规划 许可) 情况 |
申请面积 |
m2 |
其中: 1.住房 |
m2 |
2.附属房用地 |
m2 |
3.庭院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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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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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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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北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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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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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m²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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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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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1.是2.否 |
是否采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1.是2.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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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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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 组意见 |
负责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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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
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按照设计图施工,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应拆旧的,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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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户主 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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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 宅基地 及建房 情况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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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面积 |
m2 |
其中:1.住房 |
m2 |
2.附属 用房 |
m2 |
3.庭院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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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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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北至: |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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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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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服务中心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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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所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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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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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办公室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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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街道) 审核批准 意见 |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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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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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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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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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人: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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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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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期 |
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蓬农宅字号蓬农宅字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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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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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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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用地 (平方米) |
附属房用地 (平方米) |
院坝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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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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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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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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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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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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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 有效期 |
自年月至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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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户主姓名 |
||
|
批准用地 面积 |
平方米 | |
|
住房用地 (平方米) |
附属房用地 (平方米) |
院坝 (平方米) |
|
土地 所有权人 |
||
|
土地用途 |
||
|
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 |
||
|
四至 |
东:南: | |
|
西:北: | ||
|
批准书 有效期 |
自年月至年月 | |
|
备注: | ||
附图:农宅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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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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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办事处、镇、乡,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县、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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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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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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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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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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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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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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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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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
m2 |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 |
m2 |
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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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造价 |
万元 |
结构类型 |
外立面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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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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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1.是2.否 |
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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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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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竣 工验收 内容 |
验收项目 |
验收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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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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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揽人对完工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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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有施工记录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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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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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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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基本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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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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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姓名/单位/职务)
签字: (或盖章) 年月日 |
第三服务方
签字: (或盖章) 年月日 |
专业技术人员
签字: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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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意见 |
||||||
|
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意见 |
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办公室审查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自然资源所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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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街道) 验收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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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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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住房建房申请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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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村别 |
申请人 |
申请 时间 |
申请面积(平方米)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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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
住房 |
附属 用房 |
庭院 | ||||||
附件8
蓬安县农村宅基地住房建房审批情况汇总表
乡镇(街道)(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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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村别 |
申请人 |
申请时间 |
审批面积(平方米) |
联系 电话 |
审批结果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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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
住房 |
附属 用房 |
庭院 | |||||||
注:“审批结果”填写“同意”或“不同意”。
领导签字: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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