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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5MB1980100G/2024-0000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蓬安县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成文日期
2024-06-25

蓬安县对外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蓬安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 的通知

时间:2024-06-25 | 来源:蓬安县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蓬开领组〔2024〕1号

蓬安县对外开放合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蓬安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蓬安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蓬安县对外开放合作领导小组

                                                     2024年6月25日




蓬安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

为促进蓬安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加大项目招引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招引更多更好符合我县产业定位的优质高效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一、激励对象

(一)通过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完成招商任务的平台机构;

(二)通过揭榜招商渠道,完成招商任务的招商个人或平台机构;

(三)通过其他渠道向我县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县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引入到我县并实现项目落户的个人或平台机构;

(四)下达了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超额完成任务的,对超额完成任务部分,通过增加年度目标考核分值的方式适度给予奖励。

其中,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项目的投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信用状况被列入信用征信失信黑名单的机构和个人,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

二、激励条件及标准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以审计认定金额为准)的制造业项目,或年产值不低于50,000万元,且年缴税收不低于300万元的信息技术、总部经济等效益导向类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激励对象兑现政策:

(一)新引进的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档次给予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至5,000万元,按照固定资产投资2‰予以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至25,000万元,按照2.5‰予以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5,000万元至50,000万元,按照3‰予以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0万元,按照3.5‰予以奖励;对建成投产后蓬安项目公司取得国、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型企业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奖励比例不超过5‰;在行业处于公认领先地位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相关程序将奖励比例提升至最高不超过6‰。同一内资项目对应的招商激励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二)新引进的外资项目,在约定期限内按FDI实际到位资金每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单个外资项目对应的FDI奖励每年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三)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通过引入外资用于制造业项目建设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四)信息技术、总部经济等效益导向类项目,投产后优化我县经济结构作用明显、财政贡献较大的、增加就业岗位较多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五)对于优秀揭榜招商人,通过县对外开放合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可颁发表彰证书并聘用为政府招商顾问。

三、兑现机制

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的签订正式招商引资合同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3个阶段予以兑现奖励,具体兑现机制如下:

(一)项目建设竣工且设备进场

项目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实现竣工和设备进场的,自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到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相关权益),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经信商科局协助申请人,向蓬安县对外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投资引荐委托书》、开工许可、竣工验收材料、发票等资料复印件。按照相关部门核实的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为基数计算应发放激励资金,公示后发放该项目激励资金总额的20%。

(二)项目试生产阶段

项目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和试生产的,自项目试生产之日起6个月内(到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相关权益),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经信商科局协助申请人,补充提交项目资金到位证明、发票等资料复印件,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核对调整,并按照相关部门核实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调整应发放激励资金。以应发放激励资金的80%作为基数,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扣减前期已拨付激励资金,公示后将剩余金额发放到位。

(三)项目满产达产阶段

项目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实现所约定的产值、税收等效益指标后,满产达产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经信商科局协助申请人,补充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资料复印件。经验收核实且公示后,将剩余20%应兑现激励资金发放到位。

四、审核及公开程序

(一)审核。蓬安县对外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请或第2、3阶段兑现补充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牵头项目秘书单位、财政、审计、税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组织验收核实工作。初审或验收核实通过后,提请蓬安县对外开放合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

(二)公示。对经审核拟奖励的招商个人、平台机构名单及奖励金额,将在蓬安县人民政府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照本办法兑现激励政策,激励资金于3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

(三)复核。对公示后有异议的,按规定渠道提出意见后,由蓬安县对外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再次公示。

五、承诺机制

享受本办法激励的个人、平台机构应当签订承诺书,并承诺:

(一)所引进项目在享受激励政策之日起5年内不出现减资、撤资、关停等情形;

(二)所引进项目在享受激励政策之日起5年内,企业注册、税务、统计关系等不迁离蓬安县;

(三)不得串通所引进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如不能实现上述承诺的,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个人、平台机构应承担违诺责任,退回已接受的全部激励资金。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蓬安县对外开放合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有效期为1年,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三)本办法有效期限内签订正式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激励条件及标准的项目对应激励对象,经蓬安县对外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在有效期截止后继续兑现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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