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MB1E4098XN/2026-00003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蓬安县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6-02-04
发布日期
2026-02-04
南充市蓬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双公示”表(2026年2月4日)
| 南充市蓬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双公示”表(2026年2月4日)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 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 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蓬安金豚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 93511323MA6AL2E494 | 周晓平 | 南环法蓬安罚字〔2026〕2号 |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南环法蓬安罚字〔2026〕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对蓬安金豚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蓬安金豚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将部分养殖废弃物经雨水管排放、储存于圈舍东侧山坡下,距圈舍50米处的五块梯田内,田内养殖废弃物因混合雨水,逐级向下流入圈舍东南侧240米处的一个山坪塘,塘水发黑有异味,山坪塘因年久失修,塘坝出现裂缝,塘水经裂缝流出,最后流入龙洞沟河中。该合作社存在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罚款 |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陆佰元整 | 4.36 | 2026.1.27 | 长期 | 2029.1.27 |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 115111000087501480 | 南充市蓬安生态环境局 | 11511100MB1E4098X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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