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MB1E4098XN/2026-00003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蓬安县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6-02-04
发布日期
2026-02-04

南充市蓬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双公示”表(2026年2月4日)

时间:2026-02-04 | 来源:蓬安生态环境局
南充市蓬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双公示”表(2026年2月4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
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
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蓬安金豚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93511323MA6AL2E494




周晓平


南环法蓬安罚字〔2026〕2号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法蓬安罚字〔202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对蓬安金豚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蓬安金豚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将部分养殖废弃物经雨水管排放、储存于圈舍东侧山坡下,距圈舍50米处的五块梯田内,田内养殖废弃物因混合雨水,逐级向下流入圈舍东南侧240米处的一个山坪塘,塘水发黑有异味,山坪塘因年久失修,塘坝出现裂缝,塘水经裂缝流出,最后流入龙洞沟河中。该合作社存在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陆佰元整 4.36

2026.1.27 长期 2029.1.27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115111000087501480 南充市蓬安生态环境局  11511100MB1E4098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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