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250087826841/2024-00019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4-08-28
发布日期
2024-08-28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4-08-28 | 来源: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蓬安分公司、县内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物业服务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省市县关于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有关要求,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合理形成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对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加强价格自律

充电设施运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加强价格行为自律,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严格实行价费分离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及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加快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经营者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充电电量与电费、充电服务费收费方式、标准与金额等信息。

三、严格落实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其充电设施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的,可自愿选择执行分时电价,并按分时电价政策对充电用户计收电费。

四、合理确定服务费用

充电设施运营者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自本次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违法单位、个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如有发现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欢迎消费者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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