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蓬安县东风路22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的蓬市场监管〔2025〕第4-2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回复并责令其限期重作,本机关于2026年1月20日收悉。经初步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于2026年1月27日向申请人寄送《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2026年2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可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之一,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应当有值得通过行政复议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保护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相吻合。具体到本案,本机关通过查询全国12315平台,截至2026年1月20日申请人累计投诉453次,举报414次,截至2026年2月12日申请人累计投诉459次,举报418次,投诉举报次数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申请人频繁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其行为主观上已难以认定为出于生产、生活等正当需要,不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需要的正当目的性,客观上大量重复的投诉举报导致了行政资源被严重浪费,其举报行为不属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值得鼓励。申请人购买商品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而提起行政复议也不是依法寻求权利保护,其行政复议不具备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因此,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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