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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蓬安府复〔2025〕82号
发布时间: 2026-01-05 18:00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址:蓬安县东风路22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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