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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蓬安府复〔2025〕70号)
发布时间: 2025-12-12 18:00

申请人:武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址:蓬安县东风路226号

负责人:杜长书,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蓬安某公司生产的“粉丝(条)”违反食品安全相关问题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蓬市场监管〔2025〕第4-20号)不服,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对举报事项依法立案调查。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利害关系,即行政行为有可能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者不利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具体到本案,据初步审查统计,申请人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在全国范围内提起大量投诉举报,要求查处并赔偿损失,并在多地提起行政复议。通过查询全国12315平台,截至2025年12月12日,申请人累计投诉360次,举报266次。同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购物小票和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申请人2025年9月在巴中市、南充市营山县、蓬安县等地购买相同或类似商品,以相同或类似理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继而申请行政复议,可见申请人非一般消费者,其行为明显超出合理范围,难以认定为出于生产、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所投诉举报和提起行政复议的目的不是为救济其受损的合法权益,与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并无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未对其实体权益产生影响。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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