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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蓬安府复〔2025〕63号)
发布时间: 2025-11-13 18:00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公安局。

址:蓬安县相如镇文君路283号。

负责人:罗长明,局长。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第51132304200721号《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并恢复申请人的C1准驾车型的驾驶证资格。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行政管理。本案中,蓬安县公安局不是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本案中,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业务,系驾驶证注销业务的中间程序事项,属于过程性行为,其效力为2025年2月18日作出的注销行为所吸收和覆盖,其并未独立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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