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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蓬安府复〔2025〕46号)
发布时间: 2025-09-02 18:00

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徐家镇人民政府。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徐家镇政府街33号。

负责人:滕辉,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答复职责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11日收悉。经审查,于2025年8月18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徐家镇白果湾村6组合法拥有的房屋位于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的搬迁范围内,为了解项目补偿情况,申请人于2025年6月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蓬安县徐家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依法书面公开: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非全征社全家非农业户籍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的请示》(蓬征办〔2017〕21号);2.申请人房屋所涉及的《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南充段)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3.申请人房屋所处区域涉及的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南充段)项目的房屋拆迁分户补偿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分户补偿登记表、房屋调查情况等)。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日签收,但至今未答复申请人,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6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非全征社全家非农业户籍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的请示》(蓬征办)〔2017〕21号);2.申请人房屋所涉及的《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南充段)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3.申请人房屋所处区域涉及的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南充段)项目的房屋拆迁分户补偿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分户补偿登记表、房屋调查情况等)。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蓬安县徐家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物流查询截图。

本机关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中,本机关于2025年8月1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应的证据、依据,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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