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蓬安县东风路226号。
负责人:杜长书,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5)第2-18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8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之规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之一,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应当有值得通过行政复议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经核查,申请人除书面邮寄投诉举报信件进行投诉举报外,还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提起投诉举报。全国12315平台统计显示申请人自2025年4月3日(第一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至2025年8月4日,提起投诉次数由25次增加至92次,提起举报次数由20次增加至108次。同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统计,仅在2025年2月23日12时至16时许,申请人便在蓬安县城区域内进入6家超市,购买多种商品(包括不同超市同一品牌不同规格粉丝、不同品牌袜子),后以购买的上述商品标签标注等不符合规定为由,向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投诉举报7次,又以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5件(本次除外)。申请人以消费者的名义频繁购买商品后以商品标签标注存在问题为由进行投诉举报,其行为明显超越普通消费者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投诉举报的范围,难以认定为出于生产、生活等正当需要,不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正当目的性。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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