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府复〔2022〕38号
申请人:石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公安局,住所地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文君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江辉,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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