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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蓬安府复〔2025〕22号)
发布时间: 2025-06-05 18:00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址:蓬安县周口街道嘉陵中路175号。

负责人:黄世康,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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