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府复〔2023〕32号
申请人:鲁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蓬安县周口街道嘉陵中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黄世康,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蓬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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