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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12-12 17:30

府复〔202332

申请人:鲁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蓬安县周口街道嘉陵中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黄世康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蓬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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