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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11-22 17:30

蓬安府复〔2023〕30

申请人:明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凤凰大道二段政务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唐忠辉,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蓬发改信2023〕9不服,于2023年11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申请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之规定,申请人作为信访人,对蓬发改信2023〕9《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应当按照规定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查。故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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