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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10-31 17:10

府复〔202322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公安局,住所地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文君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江辉,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于2023年9月18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蓬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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