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新媒体矩阵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10-31 17:07

蓬安府复2023〕20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蓬安县东风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杜长书,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该复议申请材料不全、复议请求不明确,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3年8月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明确是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不服。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了该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称:2023年7月12日,申请人在某超市购买到一包过期的乐贝鲜果子面包,通过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材料。物流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7月20日签收了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遂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经依法正确履职,被答复人短期内大量投诉举报,严重浪费行政资源,破坏营商环境。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安排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查阅了该超市2023年4月14日以来购进的“乐贝鲜果子面包”进货票据,进货票据上未记录食品的生产日期。该超市经营者王某反映经常会对临期食品进行检查、及时下架处理,确保超过保质期食品不售出。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拨打了申请人联系电话告知了检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并告知其可以组织调解。申请人表示不接受调解,并要求书面答复,被申请人随后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其投诉举报内容的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回复。同时,通过全国12315平台查询显示,申请人在该平台累计投诉330多次,举报200多次,涉及多个地区的经营者,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了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属于典型的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索赔、通过打假获取举报奖励的恶意投诉举报。恳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8日,申请人黄某向被申请人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投诉举报信》,内容为2023年7月12日在某超市花费4元购买的乐贝鲜果子面包已经过期。诉求为赔偿1000元、查处、奖励。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案涉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未发现该超市货架上待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也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过期食品。执法人员查阅了该超市2023年4月14日购进乐贝鲜果子面包的进货票据,进货票据只记录了进货数量和保质期,未记录食品的生产日期。针对该超市进货票据未记录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向该超市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蓬市监责改字〔2023〕3-24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蓬市监当罚〔2023〕3-6号),给予该超市警告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事项询问了该超市经营者王某,王某表示7月12日不在超市,是她丈夫吕某在超市负责收银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吕某表示7月12日的监控数据已经自动清除,无法查看,自己也记不清是否销售过乐贝鲜果子面包了。被申请人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询问经营者的情况,认为申请人的举报违法证据不充分,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决定不予立案,于2023年8月9日向申请人寄送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蓬市场监管〔2023〕第3-1号)和《关于投诉举报蓬安县人和超市的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查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起投诉举报超过五百次,并且申请人2023年7月12日在案涉超市有两次付款记录,时间分别为10:23:19和10:28:53,本次投诉举报针对第二次购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购物视频;2.购物票据;3.超市进销台账;4.现场笔录1份;5.询问笔录2份;6.蓬市监责改字〔2023〕3-2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7.蓬市监当罚〔2023〕3-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8.蓬市场监管〔2023〕第3-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9.《关于投诉举报某超市的答复》;10.全国12315平台查询截图;1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虽然寄送的是《投诉举报信》,但从提交的其他佐证材料来看,该信件不包含投诉内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和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申请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权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是对食品安全秩序的维护,不是对特定个人权益的保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举报处理决定对申请人不产生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对举报线索予以核查,并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于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同时,申请人提供的购物视频和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显示,2023年7月12日申请人在案涉超市进行了两次购物,第一次购物付款时间为10:23:19,第二次购物付款时间为10:28:53,两次付款仅间隔几分钟,并且第二次进店几乎是直奔过期食品,有违常理。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时仅提供了第二次的购物视频,未提供第一次的购物视频,且案涉超市监控已被清除,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也未发现案涉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仅靠申请人提供的购物视频不能直接证明案涉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故被申请人认为违法证据不充分,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8月9日作出的蓬市场监管〔2023〕第3-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6日




扫一扫用手机打开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