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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府复〔2023〕3号
申请人:刘某。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郑晨阳,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蓬自规停〔2023〕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服,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的自行停止并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从而可以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机会的告知,实质上是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作出的事前告知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并未明确要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不具有终结性,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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