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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蓬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双公示”表
发布时间: 2026-06-17 15:50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
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
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南充发润食品有限公司

91511323MA6297HF91






周思圻




南环法蓬安不罚字〔2026〕1号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法蓬安不罚字〔202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我局于2026年4月21日对南充发润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正在进行年屠宰生猪16万头迁建项目建设,综合楼已建设1层,生产车间已建设框架4米高,基础部分已砌砖,厂房墙体未砌砖;污水处理池已开挖,未硬化;厂内建成了一条长80米、宽5米的硬化道路。该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公司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主动提供证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既属于首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又在执法检查前停止建设,该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免予处罚清单”中“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在发现当日改正的”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不予处罚

2026年4月22日,我局已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思圻进行了约谈教育。

0



2026.5.15

长期

2029.5.15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115111000087501480

南充市蓬安生态环境局 

11511100MB1E4098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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