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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11-07 11:58

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主体名称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事项领域

法律依据

1

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2

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3

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

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4

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

对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5

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6

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

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7

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

对渡口设置、迁移或者撤销的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8

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

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9

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

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督促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条

10

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11

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条

12

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13

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14

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

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15

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

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16

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17

蓬安县福德镇人民政府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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