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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主体名称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事项领域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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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蓬安县卫生健康局 |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
卫生健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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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蓬安县卫生健康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卫生健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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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蓬安县卫生健康局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行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卫生健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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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蓬安县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卫生健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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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蓬安县卫生健康局 |
对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菌毒种保藏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卫生健康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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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蓬安县卫生健康局 |
对有关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托幼机构、衣物出租和洗涤机构、殡仪馆火葬场等)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卫生健康 |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四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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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蓬安县卫生健康局 |
对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及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
卫生健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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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蓬安县卫生健康局 |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卫生健康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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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蓬安县卫生健康局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卫生健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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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蓬安县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
卫生健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九条、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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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蓬安县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的行政检查 |
卫生健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护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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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蓬安县卫生健康局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卫生健康 |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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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蓬安县卫生健康局 |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卫生健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