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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店乡会前学法——《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22-12-05 15:50

《规定》分为6章31条,分别对市县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范围、决策程序、决策要求、决策执行和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范围

主要包括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体制改革、公共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招商引资、国有资源管理、国有资产管理6个方面。具体如下:

第六条  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二)区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镇化发展规划、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等重大规划;

(三)重大经济和产业政策及发展措施;

(四)重大经济体制改革事项;

(五)重大经济运行风险处置事项。

第七条  公共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重大财政资金和其他国有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年度预算草案;

(三)预算追加、追减重大事项;

(四)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等事项;

(五)产业发展扶持、科技扶持等方面的重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六)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和使用等事项。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重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查、建设模式和业主确定等事项;

(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调整和重大变更事项;

(五)重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回报年限和风险分担事项的审定;

(六)应当由本级政府审定的重大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核批准。

第九条  招商引资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重要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投资或者扶持金额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

(三)投资或者扶持金额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补充协议(含产业资金扶持等优惠条款)的审查;

(四)投资或者扶持金额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社会投资主体变更、协议关键性内容变更的审查。

第十条  国有资源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重要国有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等重大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三)国有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能源资源、文化旅游资源、城市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以及国有森林、草场、滩涂、水域、湿地的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等的拍卖处置重大事项;

(四)重大土地出让方案和土地收储方案的审定;

(五)重大经营性用地的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调整等事项;

(六)重大违反规划事项的处理处罚意见审查;

(七)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隐患处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重要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国有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三)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改制等重大事项;

(四)重要国有企业(公司)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公司)控股权的重大资产交易事项;

(五)直属管理的国有融资平台公司企业产权转让、资产转让、资产合作等重大资产交易事项,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等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第十二条  事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

主要包括重大经济事项提出、重大经济事项的论证和审查、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和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制定出台等。具体如下: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由市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下一级党委、政府等提出,对于提出的重大经济事项,应该交承办单位研究论证,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提出的事项要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再交承办单位进行研究论证。

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研,进行论证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充分征求社会意见和风险评估后,再报同级党委、政府决策。党委、政府在集体决策前,应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和决定由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或党委全体会议、政府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个人签批、口头同意、会签或以专题会议、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政府集体决策,对于提交党委常委会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原则上要先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要按规定向党委请示报告,需要人大审议的还要执行向人大报告制度(比如财政预算执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批准等事项)。

三、重大经济决策要求

所有重大经济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个领域的具体要求如下:

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体制改革重大事项决策,应当结合实际、注重实效,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上级决策部署,不得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公共资金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法》,不得违规融资担保和变相举债,不得突破批准债务限额,不得以政府投资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举债。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重大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政府投资条例和招投标相关规定,不得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以公开招商方式代替公开招标。

招商引资重大事项决策,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关规定,招商引资协议不得与土地出让的相关内容挂钩,不得违规低价供应土地和返还土地出让金。

国有资源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应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划随意批准或变更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等禁止性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以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国有资产购置、处置要通过招投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国企对重大对外投资应当严控风险、审慎投资,不得未经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者操纵评估、抬高估值实施投资并购。

四、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和监督

主要内容如下:

党委、政府应当健全跟踪督查机制,按规定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掌握决策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偏差。对决策内容确需作出调整的,应当重新提交原决策机构讨论决定。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巡视巡察、审计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加强对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干部有推卸决策责任、以个人签批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不认真开展决策论证造成决策失误、决策内容违反法规政策、不作为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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