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出台背景与总体框架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12月23日公布,并已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新阶段。《条例》共7章44条,旨在通过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
二、监督定位与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条例》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其核心定位是推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条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的原则,既督促纠治行政执法问题,又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
三、监督范围与重点内容
《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作出了全面规定。监督机构重点对行政执法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政令畅通。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推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核心制度落地见效。《条例》特别强化了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人员资格的管理监督,确保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在执法行为方面,重点监督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坚决纠正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执法突出问题。
四、监督方式与技术赋能
为提升监督效能,《条例》构建了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体系。日常监督通过案卷评查、质效评议等常态化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苗头性问题。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执法突出问题,《条例》明确可以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督,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对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特定问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专项监督,集中力量解决特定领域的执法顽疾。此外,《条例》还规定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一体化水平,实现对行政执法问题的精准、高效、实时预警和监督。
五、问题处理与监督合力
《条例》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和方式进行了规范,确保监督“长牙齿”、有实效。对于监督中发现的执法问题,监督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或者决定书等方式,督促相关执法机关限期纠正。《条例》强调要加强监督结果的运用,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内容,推动形成重视执法质量的鲜明导向。在监督合力方面,《条例》明确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监察监督、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工作的衔接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形成监督闭环。对于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避免重复监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保障机制与责任追究
为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条例》在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将统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督人员,并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其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将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督促各级执法机关加强规范化建设。同时,大力提升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一体化水平,打破信息壁垒,为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以及被监督对象拒绝、阻碍监督或故意扰乱监督工作秩序的,都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确保监督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七、实践意义与贯彻落实要求
《条例》的施行,不仅是制度建设的成果,更是实践发展的需要。近年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取得了积极成效,《条例》将其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提供了长效化、法治化的解决方案。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深刻认识到行政执法监督是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是提升执法质效的有力保障。要主动适应《条例》的新要求,自觉接受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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