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鲜店乡会前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大家好,下面带领大家进行1月份会前学法,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1. 第100条(回避):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回避决定由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前的调查行为效力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依法认定。
2. 第101条(受理):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但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
3. 第103条(传唤/询问):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应当通知其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到场人员身份。
4. 第105条(检查):人民警察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检查证。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 第106条(扣押):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
6. 第108条(鉴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意见应当作为处理案件的证据。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是否准许由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节 决定
1. 第109条(处罚权限):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跨行政区域的治安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 第115条(告知与陈述申辩):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3. 第117条(听证):公安机关作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个人四千元以上、单位一万元以上)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未成年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以及案情复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听证,听证程序参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执行。
4. 第118条(办案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 第119条(简易程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人民警察证,填写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处罚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节 执行
1. 第122条(行政拘留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但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仍可执行行政拘留。
2. 第124条(罚款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3. 第127条(暂缓执行):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此外,被拘留人遇升学考试、子女出生、近亲属病危或死亡等特殊情形,也可申请暂缓执行,由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第五章 执法监督
1. 第131条(执法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秉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严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侮辱,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 第132条(内部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建立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在治安管理执法工作中存在过错的人民警察,依法追究责任。
3. 第133条(外部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投诉举报及时核查处理并反馈。同时,新法明确建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规范记录查询权限,强化对违法行为人权益的保障。
4. 第135条(执法责任):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5. 第136条(赔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协商。
第六章 附则
1. 第140条(术语解释):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例如,本法中“五百元以下罚款”包含五百元,“十四周岁以上”包含十四周岁,统一执法裁量的计算标准,避免歧义。
2. 第141条(生效与衔接):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法规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本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相衔接,明确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做到过罚相当。
3. 第142条(授权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实施细则应当细化本法的具体执行标准,规范执法流程,明确裁量基准,确保本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适用。
4. 第143条(涉外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外国人、无国籍人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必要时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