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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会前学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5-31 22:53

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共六章四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水域(含宜渔稻田)、滩涂从事养殖、采捕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是关于养殖业方面。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发展需要和水域编制养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水产养殖保护区,制定、落实保护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水产产业化和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域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领取养殖证。

二是关于捕捞业方面。省人民政府应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从事水生动物、水生植物采捕作业的单位或个人,须向船舶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

三是关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方面。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并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保护水产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应建立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在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等活动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至6月30日,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或划段实行常年禁渔区,并设置禁渔标志。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建造过鱼设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站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征求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应征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渔业水域排放、倾倒、弃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和废弃物。在重要渔业水域和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并按规定对原有排污口进行治理。

四是关于法律责任方面。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违规投放鱼饲料,违法捕捞等行为作了相应处罚规定。

五是关于饮用水保护方面。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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