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商办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 起草说明
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市场公平发展,防止商业、办公类房产开发建设项目变相建成“类住宅”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商办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县审批了一批商业、办公类房产开发建设项目,对提升我县商业档次、规模起了很大作用,但由于商业、办公的特殊性,开发建设单位投资效益不明显,有的变相将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部分变更为公寓、住宅等类住宅并进行销售现象,破坏城市功能布局,影响了市场稳定。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市场公平发展,防止此类项目变相建成“类住宅”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商办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房产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我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牵头起草了《办法》初稿,书面征求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征集了社会公众意见,并取得了县委政法委关于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文件。
三、制定依据
《办法》拟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主要框架和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每条明确相应责任单位。
第一条 在规划编制时合理规划此类项目。
第二条 土地出让时规划条件和拍卖须知应明确严禁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增加禁止条款。
第四条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对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合理性审查。
第五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意事项。
第六条 明确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水电气收费标准。
第七条 销售时应在售楼处显要位置设立风险提示牌。
第八条 酒店类建筑不得分割销售(转让)。
第九条 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条 相关部门应展开调查。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应予以立案。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一经立案应停止办理的后续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将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
第十五条执行日期及期限。
《办法》拟以出文日期为实施时间,实施有效期为5年,以蓬安县人民政府名义出台《商办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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