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财政局关于《蓬安县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方式发生的变化,解决出差人员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之外、公共交通无法覆盖且单位无法提供车辆的区域执行公务的交通保障问题,亟需修订我县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相关省、市、县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拟对《蓬安县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蓬财行[2016]119号)进行部分修订。我局起草了《蓬安县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送审稿),经相关部门审定后,形成了《蓬安县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蓬财行[2019]108号)。
三、制定依据
(一)《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川财行[2015]255号)
(二)《关于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财行[2018]38号)
(三)《关于印发<南充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行[2014]4号)
(四)《关于印发<南充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南财行[2016]6号)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第三条对常驻地范围解释的修改。原表述为“本办法所称常驻地指县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县城规划区(主城区、河舒新区、锦屏新区)范围内及城市公交通达区域,乡镇工作人员到本乡镇行政区划范围内区域” 。现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常驻地指县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县城规划区(主城区、河舒新区、锦屏新区)范围内区域,乡镇工作人员到本乡镇行政区划范围内区域”。
(二)第八条增加夜间或长时间坐火车席位的规定,具体为“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三)第十三条住宿费标准按(南财行[2016]6号)增加了旺季浮动标准(详附表),提高了县内住宿费标准(原标准为县城200元/人.天,乡镇150元/人.天,现统一执行南充市内300元/人.天标准)。
(四)第十八条增加了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标准等内容。原表述为“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现修改为“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缴费标准:早餐不高于20元/人.顿,午餐不高于40元/人.顿,晚餐不高于40元/人.顿)。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不作为出差人员报销的依据”。
(五)第二十一条取消公杂费县内每人每天30元标准,统一按省内到其他地方每人每天50元。增加“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减半发放。单位派车出差仅用于城市间交通的,公杂费正常发放。单位出差审批单中应明确派车情况,以便财务人员审核”。
(六)第二十二条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财行[2018]38号)增加“出差目的地为公共交通无法覆盖的偏远乡镇、村,在单位没有提供车辆的情况下,出差人员所在单位可按规定提高出差人员公杂费标准。从出差目的地所在县(市、区)城区到出差目的地或从一个乡镇、村到另一个乡镇、村,在途当天单程在100公里(含)以内的,公杂费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天100元;超出100公里的,公杂费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天150元。”
(七)第二十四条增加工作人员调动“随迁家属和搬家所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原表述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现修改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家所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八)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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