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等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类公办幼儿园(班):
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和南充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12〕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幼儿园收费项目只包括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四项收费,除此以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增加收费项目。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一)保教费。
1、城东幼儿园1800元/生·期,城西幼儿园1550元/生·期,相如幼儿园1100元/生·期,周口幼儿园1100元/生·期,县妇联幼儿园850元/生·期,县城区幼儿园680元/生·期,乡镇幼儿园420元/生·期。
2、保教费主要用于办园财政投入不足的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3.鼓励幼儿园在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教费标准可在以上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4、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二)住宿费。按发改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住宿费只能向全托幼儿收取。
1、城东幼儿园每生每期550元;
2、城西幼儿园每生每期500元;
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
(一)伙食费(属服务性收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要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账目,不得盈利。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二)校车接送费(属服务性费)。经相关部门核准有校车接送学生的学校,应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学生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权利、义务。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代收费)。个人自愿缴费,按照各地政府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四、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不足半月按半月退费,超过半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减免保教费标准和规定按照四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规定执行。
六、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和住宿费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各类公办幼儿园除按上述规定收费外,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在实施收费时,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本通知从201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并认真做好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原有关幼儿园收费标准同时作废。
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蓬安县财政局 蓬安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201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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