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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50087826841/2023-0001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3-04-18

县发改局:关于制定蓬安县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3-04-18 | 来源: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蓬安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关于定蓬安县非营利性民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

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园):

为加强我县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川委厅〔2019〕5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12〕3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十八届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我县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如下:

一、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元/生.月)

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元/生.月)

类别

标准

备注

标准

标准

一类园

450

最高限价,各学校可在最高限价内自行确定具体标准

750

最高限价,各学校可在最高限价内自行确定具体标准

二类园

420

三类园

220

二、执行范围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类别按照《蓬安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蓬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蓬安县2021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的通知》(蓬教科体发〔2021〕19号)文件规定执行相应类别收费标准,未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执行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新开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办园水平、办园条件等进行核定后,按照对应等级类别幼儿园在其收费标准范围内自行决定。保教费标准原则上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原标准高于新标准,在园老生按照新标准执行,原标准低于新标准,在园老生按照原标准执行。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三、对困难家庭学生实行优惠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按国家资助政策进行减免保育教育费,具体减免办法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我县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统一规范为保教费、住宿费(只能向全托幼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上述收费项目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各园应对幼儿园现有各项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进行规范合并,服务性收费项目统一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目,不得赢利。

2、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费,按政府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二)各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三)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四)各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和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接受发改、财政、教育等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五、执行时间

从2023年春季开学起执行,执行过程中,若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蓬安县财政局

                                         蓬安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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