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单位 | 县水务局 | 征集类型 | 征地补偿、移民安置 |
开始时间 | 2021-12-10 | 结束时间 | 2022-01-07 |
征集状态 | 已结束 | 查阅次数 | 1 |
征集主题 | 关于公开征求《蓬安县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意见征求稿)》意见的公告 |
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我办依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起草了《蓬安县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月7 日前反馈至四川省嘉陵江亭子口灌区(蓬安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电话:13980306316
联系邮箱:343233409@qq.com
通信地址:蓬安县凤凰大道105号
四川省嘉陵江亭子口灌区(蓬安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蓬安县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南府发[2021]12号)《蓬安县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蓬安府办发[2016]8号)和国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建设征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蓬安县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建设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四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四川省嘉陵江亭子口灌区(蓬安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亭办)牵头,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业务指导,工程建设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县公安局、自规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人社局、民政局、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司法局、信访局、商务经信局等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应当支持、配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土地经依法征收,并按规定补偿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必须按期交付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阻挠。
第六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是组织实施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
第二章 农村移民安置
第七条 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属线性工程,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生产安置全部采用一次性补偿安置方式(农业安置),搬迁安置全部采用分散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第八条 补偿补助范围:
(一)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永久征地红线范围、施工临时用地范围和经批准变更的占地范围。
(二)被征地拆迁农户分散安置房屋建设用地范围。
(三) 工程建设影响的专项设施改(复)建占地范围。
第九条 补偿补助依据:按实物调查后公示确认的土地、零星林木、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调查成果,作为补偿补助的基础依据。
第十条 补偿补助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并结合《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相关标准执行(祥见附件1--附件5)。
青苗补偿费单价,大春按照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0%、小春按照当地耕地年产值的40%计算。
第一节 生产安置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行农业安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开会讨论,形成分配方案按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林(果、竹)木、地上附着物补偿属个人所有的,补偿费支付给个人;属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制定方案分配。
第十四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具体的分配方案以组为单位制定,会议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组织召开,应有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参加,经表决通过方能确定分配比例、标准、参加分配人员和具体问题的处理。具体的分配方案应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征地村(居)民小组应按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成果,具备条件的原则上要将生产安置人口落实到人。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占地范围变化而引起生产安置人口变化的,按设计变更批准后的实际占地范围确定生产安置人口。
生产安置人口过渡期补助费,以核定的生产安置人口为基数,按当地征收耕地年产值的 1 倍计算。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时间:人口自然增长严格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人口机械增长除正常调动﹑婚嫁﹑退役军人安置、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等外,禁止迁入人口。按照《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调整变更的通知》(川府函[2021]162号)的规定,从 2021 年 8 月 19 日起,自行入住的人口或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
(一)成员资格的取得
1.初始取得
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2.法定取得
(1)出生初始上户到集体经济组织。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申请取得
(1)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的人员。
(2)再婚夫妇依法协议(必须以县民政部门提供的离婚协议和离婚证件为准)或法院判决由其直接抚养,且户口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再婚前未成年子女和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
(3)其他符合申请依法取得成员资格条件的人员。
(二)成员资格的保留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4.因结婚或离婚关系,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成员资格和征收补偿安置的。
5.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已取得家庭承包土地且履行义务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成员资格的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
第十七条 享受征收补偿安置人员的认定
(一)下列人员应享受征地补偿安置
1.2021 年 8 月 19 日前,经农业农村局界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不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享受征地补偿安置人员的范畴。
2.2021 年 8 月 19 日之后,依法婚嫁、生育、收养、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回原籍、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等入户且在他处未享受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
3.2021 年 8 月 19 日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服现役士兵、复员士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规定已安置的除外)、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征地补偿安置
1.2021 年 8 月 19 日前,以投亲靠友等原因迁入,未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2.2021 年 8 月 19 日前,已被组织、人事部门招录或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被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招聘为员工的人员(小时工、季节工、劳务派遣工除外)。
3.2021 年 8 月 19 日后,自行入住的人员。
4.原属非农业人口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但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文件规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回原籍的除外。
5.2021 年 8 月 19 前,已死亡(含死亡后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6.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捡、抱养他(她)人的子女。
7.无论何种原因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婚迁人员的父母。
8.因离(退)休(养)或企业改制破产下岗回乡居住的原城镇工作单位人员及随迁人员(含轮换工)。
9.不符合《民法典》规定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同居人员,或因父母再婚随同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属于迁入父母应当直接抚养的未成年人。
10.离婚后,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配偶直接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出又迁回该集体经济组织的。
11.因婚姻关系迁出又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但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且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的人员除外。
12.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应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人员。
(三)享受征地补偿安置人员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将认定的安置人员名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第十八条 2021年8月19日前,因进城经商、购房、小集镇入户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含以失地农民身份或其他名义参保)等名义,个人将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迁出,转为城镇居民或又迁回的人员,如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承包土地未发生变化的,可享受地上青苗、林(果、竹)木的补偿,是否享受集体附属物补偿由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
第二节 搬迁安置
第十九条 搬迁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征地需要搬迁的人口。搬迁人口应根据实物调查、公示复核确认的成果为基础确定。县亭办和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建设征地区规划搬迁安置人口进行再次清理核实。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
房屋征收实行自拆自建,残值归产权人所有。
自建或联合建房必须按村镇建设规划并结合新农村建设进行修建,新建房屋宅基地面积标准必须符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新建房屋的选址和占用土地的调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补偿面积按合法有效的房屋面积计算。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按原有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收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所涉及规费一律免交(工本费除外);超过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规划搬迁的农户,如果在征地区外拥有自主产权住房、不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新建住房的,由户主或经户主委托的其他家庭成员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证明,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农户在完成搬迁和拆除房屋后,可将相关补偿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该农户。
第二十四条 搬迁安置相关补偿补助:
(一)实物补偿补助费。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装修等。
(二)建房新址占地费。包括新址土地补偿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按照建设征地补偿补助标准执行,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核算安置人口。
(三)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安置点场平、道路、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全部费用,按15000元/人计算。
(四)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能源设施补助费按4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移民建房困难补助费。对被征拆房屋补偿费不足新建最低标准住房(人均25平方米或户均35平方米)的移民户,按新修砖混结构房屋审定单价980元每平方米计算,对移民房屋补偿费不到24500元/人或34300元/户的按政策予以补足。
(七)搬迁补助费。包括交通运输、途中食宿、物资搬迁运输、搬迁保险费、物资损失补助和误工补助等,标准按1000元/人计算。
第二十五条 拆迁农户建房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做好建筑安全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强化建房质量管理和协调服务,确保拆迁农户房屋顺利建成。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和小型水利设施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处理。由县亭办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就受征地影响的实物与权属人签订补偿协议,对涉及的实物和基础设施作一次性补偿,由权属人自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处理。对受影响的山坪塘、灌溉渠道等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应结合其受影响情况和功能需求,对不需复建的给予一次性补偿;对需恢复功能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按照“原规模、原标准和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先建后废,及时修建等效替代工程。
第四节 临时用地复垦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地首先由用地单位向自规局提出临时用地申请,自规局会同县亭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进行现场选址,选址确定后再由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并申请自规局按规定上报审批。用地单位应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并与业主方,县亭办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复垦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临时占用耕地前,按照相关条例和规范的要求,由项目法人委托编制复垦方案。
建设单位用地前,必须将表土按规定剥离,并按相关要求堆放。
第三十条 临时占用土地按“占一年补一年”的原则补偿。其中:
(一)占用耕(园)地按征地区耕地年产值补偿。
(二)占用林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征地区耕地年产值的一半补偿。
(三)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滩涂、裸岩、水域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四)临时用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其产权所有人。
第三十一条 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到耕种程度,由乡镇(街道)、村、组认可并经县自规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交给原产权单位使用。
临时用地复耕后,三年熟化期补助费分别按征地区耕地年产值的50%、30%和20%补助。
第三十二条 对堆渣高度大于 5m 的弃渣场占用的耕地、园地及所有弃渣场占用的水田,实施阶段结合相关渣场耕地复耕验收情况,对确实难以复耕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永久占地补偿补助标准扣除临时用地土地产值补偿费、复垦费、恢复期熟化补助费后确定。
临时用地损坏水系、道路的,由用地单位给予恢复。弃土场应做好挡土墙、水系等工程,以避免土壤流失。
第三十三条 临时用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退还用地单位预存的土地复垦费,验收不合格的,由自规局组织相关单位共同测算复垦的所需资金,临时用地复垦所需资金由用地单位负责,由自规局在用地单位预存的土地复垦费中扣减,如用地单位预存的土地复垦费不够支付临时用地复垦所需资金的,其所差资金由用地单位缴纳或由业主单位扣留用地单位的工程款代为缴纳。
第三章 企事业单位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受工程建设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由县亭办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对受影响的实物进行一次性补偿。
第四章 专业项目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专项设施复(改)建的规模和投资应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控制,因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的投资,由专项设施权属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六条 专业项目复(改)建,由县亭办与专项设施权属单位签订迁建或者复建投资包干协议。项目建设完成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亭办及时组织验收并移交使用。
第五章 移民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移民资金实行统筹管理、分级负责,概算控制、计划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监管、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补偿补助费用、工程建设费用、其他费用拨付与支出,严格按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川扶贫移民发〔2014〕259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移民资金实行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报账制,使用移民资金的移民工作临设机构、乡(镇)等要结合使用情况,每月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报账。对未按时报账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暂停拨付移民资金。
第四十条 为确保移民户将房屋补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建房,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须严格管控移民建房资金。按移民房屋主体工程动工支付50%、封顶支付30%、竣工支付20%的比例进行审核拨付。
第四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集体财产补偿费、移民分散建房新址占地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房屋和附属建筑物、房屋装修补助费、坟墓补偿费、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搬迁补助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属移民个人的补偿补助费,直接兑付给相关权益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移民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对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造谣惑众、无理阻扰移民安置工作,非法向移民集资、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稳定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已经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县自规局及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征地补偿标准汇总表
2.青苗补偿补助标准汇总表
3.征收房屋、附属设施、房屋装修补偿补助标准汇总表
4.征收零星林(果)木偿补助标准汇总表
5.坟墓补偿补助标准汇总表
附表1 征地补偿标准汇总表
单位:元/亩
地价 等别 | 永久占用农用地补偿综合地价标准(元/亩) | 永久占用非农用地补偿标准按农用地0.5倍计列 (元/亩 | 乡镇 | 村 |
Ⅰ | 36900 | 18450 | 相如街道 | 龙岗寨村 |
Ⅱ | 33800 | 16900 | 福德镇 | 高桥村、龙塘村、七口村、石柱坝村、驼丘村、长甘岭村 |
金甲乡 | 丁家坪社区、定顺村、关鹿山村、观音桥村、果山村、黄金桥村、杉树沟村、星火村、白石包村 | |||
金溪镇 | 亮垭子村、万缘村 | |||
罗家镇 | 芭茅村、大深沟村、尖山村、罗汉碥村、三拱桥村、芋溪村、中峰村 | |||
石孔乡 | 孔夫街社区、山青村、十三嘴村 | |||
鲜店乡 | 鲁班石村 | |||
兴旺镇 | 粟运村、土地坝村、小深沟村 | |||
徐家镇 | 陈家拱桥村、凤凰村、红花村、黄坪村、青云村、三交村、天宝寨村、文武村、五星社区、下河村 | |||
杨家镇 | 伏岭村 | |||
银汉镇 | 川主村 |
附件2:青苗补偿标准汇总表
单位:元/亩
类 别 | 项目名称 | 生产期 | 补偿标准 |
1.耕地青苗补偿 | 大春按耕地年产傎60%计列,小春按耕地年产傎40%计列,本阶段永久占地区耕地青苗暂按大春标准计列 | / | 按省、市公布的年产值标准执行 |
2.园地附着物补偿 | 柑、柚、橙及桃、李、梨、苹果等水果 | 未成林 | 4000 |
成林 |
成林7000
| ||
荔枝、桂圆、枇杷、板栗、坚果、花椒、藤椒、油橄榄 | 未成林 | 4000
| |
成林 | 成林7000
| ||
银杏、桂花、其他园林乔木树种 | 未成林 | 5000 | |
成林 | 10000 | ||
3.成片林地附着物补偿 | 乔木林 | / | 5000 |
竹林 | / | 5000 | |
灌木林 | / | 2300 | |
其他林 | / | 2300 |
附件3: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等补偿标准汇总表
(一)房屋补偿标准
序号 | 目 | 单位 | 单价(元) |
1 | 框架结构 | ㎡ | 1080 |
2 | 砖混结构 | ㎡ | 980 |
3 | 砖(石)木结构 | ㎡ | 800 |
4 | 土木结构 | ㎡ | 680 |
5 | 木结构 | ㎡ | 700 |
6 | 其他结构 | ㎡ | 320 |
(二)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汇总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标准 |
1 | 围墙 | ||
砖石 | 元/㎡ | 110 | |
土质 | 元/㎡ | 30 | |
2 | 院坝 | ||
三合土 | 元/㎡ | 25 | |
砖石、水泥 | 元/㎡ | 80 | |
土质 | 元/㎡ | 10 | |
3 | 蓄水池 | 元/m3 | 150 |
4 | 水井 | ||
机井 | 元/口 | 1200 | |
一般井 | 元/口 | 1000 | |
5 | 砖砌粮仓 | 元/m3 | 150 |
6 | 粪池 | 元/m3 | 260 |
7 | 沼气池 | ||
产气 | 元/m3 | 470 | |
不产气 | 元/m3 | 200 | |
8 | 灶台 | 元/眼 | 800 |
9 | 烟囱 | 元/座 | 400 |
10 | 水缸(池) | 元/m3 | 300 |
11 | 橱柜 | 元/㎡ | 500 |
12 | 洗衣台 | 元/㎡ | 300 |
13 | 食品加工台 | 元/㎡ | 200 |
14 | 花台 | 元/㎡ | 85 |
15 | 防护栏 | 元/m | 200 |
16 | 地窖 | 元/口 | 500 |
17 | 鱼池 | ||
砖石 | 元/m3 | 33 | |
土 | 元/m3 | 18 | |
18 | 室外水泥石梯 | 元/㎡ | 450 |
19 | 圈舍 | 元/㎡ | 260 |
20 | 卫星电视接收器迁移 | 元/套 | 200 |
21 | 固定电话移机 | 元/户 | 200 |
22 | 热水器迁移 | 元/个 | 300 |
23 | 空调迁移 | 元/个 | 600 |
24 | 有线电视开通 | 元/户 | 200 |
25 | 石磨 | 元/个 | 200 |
(三)房屋装修补偿标准汇总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 | |
1 | 室内装修 | |||
装修等级 | 装修内容 | |||
一等装修 | 对天花板、地面、墙面、门窗等做4项处理 | 元/㎡ | 200 | |
二等装修 | 对天花板、地面、墙面、门窗等做3项处理 | 元/㎡ | 150 | |
三等装修 | 对天花板、地面、墙面、门窗等做2项处理 | 元/㎡ | 100 | |
四等装修 | 对天花板、地面、墙面、门窗等做1项处理 | 元/㎡ | 80 | |
2 | 室外装修 | |||
外墙瓷砖 | 元/㎡ | 50 | ||
外墙仿瓷 | 元/㎡ | 40 |
附件4:征收零星林(果)木偿补偿标准汇总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标准:元 |
1 | 果树 | ||
1.1 | 橙、柑橘、柚子等 | ||
幼苗 | 株 | 10 | |
幼树 | 株 | 20 | |
初果 | 株 | 90 | |
盛果 | 株 | 210 | |
1.2 | 桃、李、杏、梨、枣、梅、苹果、枇杷 | ||
幼苗 | 株 | 10 | |
幼树 | 株 | 20 | |
初果 | 株 | 90 | |
盛果 | 株 | 210 | |
1.3 | 葡萄 | ||
幼树 | 株 | 10 | |
挂果 | 株 | 20 | |
中产 | 株 | 90 | |
盛果 | 株 | 180 | |
1.4 | 板栗、核桃等干果及花椒 | ||
幼苗 | 株 | 10 | |
幼树 | 株 | 20 | |
初果 | 株 | 100 | |
盛果 | 株 | 200 | |
2 | 经济树 | ||
2.1 | 桑树 | ||
幼树 | 株 | 5 | |
产叶桑 | 株 | 15 | |
2.2 | 油茶、油桐、乌柏 | ||
幼树 | 株 | 10 | |
小树 | 株 | 35 | |
中树 | 株 | 70 | |
大树 | 株 | 100 | |
2.3 | 银杏、桂花及其他园林木 | ||
幼树 | 株 | 10 | |
小树 | 株 | 50 | |
大树 | 株 | 200 | |
3 | 用材树 | ||
3.1 | 竹林 | 笼 | 100 |
3.2 | 松、杉、柏、桉等 | ||
幼树 | 株 | 2 | |
小树 | 株 | 10 | |
中树 | 株 | 50 | |
大树 | 株 | 100 |
附件5:坟墓补偿标准汇总表
序号 | 项 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 |
1 | 单棺坟墓 | ||
砖石墓碑坟 | 元/座 | 5500 | |
砖石坟 | 元/座 | 4000 | |
土堆坟 | 元/座 | 3000 | |
2 | 双棺坟墓 | ||
砖石墓碑坟 | 元/座 | 6600 | |
砖石坟 | 元/座 | 4800 | |
土堆坟 | 元/座 | 3600 |
截至2022年1月7日结束,网上未收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