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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政法系统作风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蓬安县委政法委员会文件 
 
 
 
 
蓬政法发〔201021
 
中共蓬安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蓬安县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开展政法系统作风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法各部门党组(党委):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委九届七次全会、市委四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9]23号)的规定、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及《中共南充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南充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开展政法系统作风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法发[2010]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政法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政法系统纪律作风建设,经县委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县政法系统开展作风巡察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靠群众、从严治警的原则,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统一的方针,健全政法系统预防腐败体系和纪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通过督促和检查,及时掌握全县政法队伍作风建设情况,切实解决政法系统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力推动全县政法系统作风建设,进一步增强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努力造就一支严格、公正、高效、廉洁的政法队伍。
二、巡察内容
围绕全县政法各部门领导作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纪律作风、服务作风等内容开展巡察。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法各部门
1、组织领导本部门政法干警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有关作风建设的要求。
2、组织领导本部门贯彻落实川委发[2009]23号、《四川省政法系统作风建设制度》等有关文件情况。
3、组织领导本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情况。
(二)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
1、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有关作风建设要求的情况。加强党性修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的情况。
2、贯彻执行县委、县纪委有关纪律作风建设的要求,落实川委发[2009]23号、《四川省政法系统作风建设制度》等有关文件情况。
3、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点制度和领导干部责任制等情况。
(三)政法干警
1、贯彻执行县纪委、县委政法委、政法各部门有关作风纪律要求的情况。执行本单位政法干警职业道德准则、纪律作风禁止性规定的情况。
2、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以及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巡察是否存在执法司法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问题。
3、树立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巡察落实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开展爱民为民实践活动情况,巡察是否存在对群众冷、硬、横、推、拖等问题。
三、巡察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各部门及基层单位作风建设情况的汇报,掌握在作风建设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以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等内容,推动各部门作风建设制度的落实。
(二)明察暗访。深入基层政法一线单位,广泛了解和全面掌握作风建设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三)作风评议。以问卷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组织基层干警和人民群众对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作风评议。
(四)受理举报。接受群众有关政法部门和干警违反作风纪律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对政法部门干警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进行深入了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根据工作需要,政法系统作风巡察工作可采取分片区分部门巡察、暗访巡察、现场巡察、重点巡察、专项巡察等方式。
四、结果运用
(一)定期反馈巡察结果。政法部门巡察机构要定期向县纪委、县委政法委和县政法系统巡察办公室报告巡察情况。发现严重违纪的政法干警,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时,及时发出《作风巡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处理或整改结果应在15日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风巡察办反馈落实情况。
(二)发布作风巡察通报。县政法系统作风巡察办公室汇总各部门的作风巡察情况,及时向县纪委和县委政法委专题汇报;并定期发布全县作风巡察通报。
(三)纳入各部门目标考核。作风巡察结果要纳入政法部门目标考核,作为衡量政法各部门作风建设情况的重要指标。
(四)建立干部作风信息库。县政法系统作风巡察办公室要将在作风巡察中查处的政法领导干部和严重违纪政法干警及时备案。要建立政法干部作风信息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作为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干部调整等建议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全县政法系统作风巡察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一是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县政法系统作风巡察工作;二是对全县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作风纪律的情况进行巡察监督;三是部署全县政法系统专项作风巡察工作,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四是完成县纪委、县委政法委赋予的有关政法系统作风建设方面的其它任务。
县级政法各部门要以本单位纪检监察和政治处为基础,成立本单位作风巡察办,负责接受省、市、县作风巡察办的检查,负责本单位作风巡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向县作风巡察办公室上报相关资料。
(二)强化领导责任,完善监督机制。政法各部门要把作风巡察纳入落实川委发[2009]23号文件措施统筹部署,将作风巡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按照中央建立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政法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的要求,将作风巡察工作与完善政法机关监督管理机制紧密结合,进一步建立健全纪委与政法委在监督政法机关党员干部中的协调配合机制。
(三)严肃巡察纪律,树立巡察队伍形象。政法各部门及干警要积极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全面客观向作风巡察办汇报本部门作风建设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干扰、隐瞒、延误和拒绝。作风巡察人员在巡察过程中应佩戴作风巡察证,正确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不得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得利用巡察工作之便插手具体案件工作。对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人员,及时予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违法违纪的,依纪依法处理。
 
 
 
中共蓬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蓬安县委政法委员会
201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