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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蓬安府发〔2009〕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09〕20号)精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现就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认真组织实施《条例》,切实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更好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工作目标。通过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的政府信息,都要如实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坚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条例》要求,应主动公开的内容必须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职能职责的要求把好审核和审签关,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一)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页)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全县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数据库,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暂无政府网站(页)的乡镇和县级部门应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乡镇政府门户网站(页)和政府部门网站(页)都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立并畅通链接,设立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站,发挥好政府网站的辐射作用。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开。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提供查阅服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各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以利公众及时完整地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发布会公开。
(四)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共媒体、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开。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体制。为加强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蓬安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监察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县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委报道组(新闻中心)负责对经审核的政府信息进行录入上网发布和县门户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明确具体股室和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完善工作制度。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附后),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各部门要制定宣传计划,通过多种渠道让群众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组织单位职工学习熟悉《条例》,掌握和运用《条例》。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典型经验、典型做法的宣传报道,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运用《条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四)逗硬监督检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县目标督查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督查督办,对进度缓慢或不按要求完成的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附件:1.蓬安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名单
2.蓬安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3.蓬安县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4.蓬安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蓬安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赵小轻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 超 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
成 员:张晓录 县政府办主任
陶红霖 县政府办副主任
徐腊泉 县监察局局长
唐晓零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外宣办主任
朱晓莲 县机要局局长
刘 正 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刘 瑛 县保密局局长
刘 斌 县目标督查办主任
孙 超 县法制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陶红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新闻中心刘永红、县政府办黄奎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附件2:
蓬安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1.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全面、及时、准确、安全,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预先审核。
3.审查的原则是“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4.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要求。
5.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负责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人员,负责协助做好本机关信息公开的保密检查和不予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
 6.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1)填报初审。本单位信息填报责任人负责信息填报,并负责信息填报初审。
(2)审核。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信息填报责任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
(3)审发。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发。
(4)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由县保密部门负责界定。
7.各级行政机关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备和网络,确保设备和网络运行安全。
8.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应由原确定该信息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审查确定。
9.在县保密局的指导下,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做好相关的协助工作。
10.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11.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12.行政机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3:
蓬安县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5.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6.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7.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
(2)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3)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地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4)不按本乡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等公开政府信息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7)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公开信息的;
(8)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9)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10)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11)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12)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13)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问题被举报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14)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15)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8.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9.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须与年度考核挂钩。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个人,不得评选为先进或优秀,同时不得兑现奖励工资。
10.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附件4:
蓬安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
 
1.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机制,实现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公开、廉洁、高效,制定本制度。
2.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活动。
3.监督评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2)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制订、落实情况;
(3)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
(4)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5)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投诉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6)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内容。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包括代表监督评议、媒体监督评议和社会监督员评议三种方式。
(1)代表监督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
(2)媒体监督评议。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定期开展社会监督评议,接受来信、来稿,汇总相关意见,并反馈至监督评议机构。政府网站开设网上评议专栏,就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评议。
(3)社会监督员评议。县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5.监督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监督评议结果将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