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审批登记
| 项目名称 | 广告经营审批登记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第 18 号令发布,2005 年1月1日起施行)
4.《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 16 号令发布,2005 年1月1日起施行) |
| 办理条件 | 广告发布单位指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等。取得广告经营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编审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3.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一般应成立广告部,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4.有二名以上的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5.广告费收入单独立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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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 、广告经营单位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2)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2 、广告经营单位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3 、广告经营单位申请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 )《广告经营注销登记申请表》;
( 2 )《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3 )与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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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流程 | 1 、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工商局广告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广告监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 、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发证机关自受理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新的《广告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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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蓬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督股 |
| 联系方式 | 0817-8630339 |
| 联 系 人 | 敖兴志 0817-8630339 |
| 监督投诉 | 0817-8630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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