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资格初审
| 项目名称 | 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资格初审 |
| 项目类别 | 出入境检验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1996年12月2日)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考核合格。” |
| 办理条件 | 根据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80号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规定,应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品、特种设备等使用许可证书; (三)具有必要的熏蒸、消毒处理安全防护服装和器具、交通工具、急救药品和设备,以及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危险品专用仓库; (四)使用的熏蒸、消毒处理药械、药剂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 (五)从事熏蒸、消毒处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从业证》; (六)有健全的熏蒸、消毒处理工作程序,安全操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七)有健全的职工健康体检制度及职业卫生健康档案。 |
| 申报材料 |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80号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规定,申请应提交材料: (一)熏蒸、消毒处理单位资格核准申请表(附件1); (二)法人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的有效复印件; (三)危险品、特种设备等储存、运输、使用许可证的有效复印件; (四)药械、药剂的合格证明和药剂有效期的证明; (五)安全操作规程; (六)从业人员名单及其从《从业证书》,职工劳动保障制度; (七)仪器设备情况登记表; (八)织机构代码。 |
| 办事流程 | (一)申请单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单位资格核准申请表》,并附上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四川检验检疫局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初审 1.受理申请后,从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立专门考核小组,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营业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企业有关管理制度进行评审。 2.在初审同时,由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植检处对申请单位的现场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及考核。 3.初步审查后,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考核小组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报分管局长同意后,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四)决定: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允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单位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资格证书》后即可由获得《丛业证》的人员(须持证上岗作业)从事出入境植物检疫熏蒸消毒业务。 |
| 受理部门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 联系方式 | (028)82998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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