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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农合费用补偿比例及方案

    参合患者在县内、外定点医院产生的门诊费用可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补偿。在县内定点村级卫生站产生的医疗费用可在村卫生站进行补偿,村卫生站每月在乡卫生院报帐。超出家庭帐户的医疗费用不再补偿。
大病住院统筹基金
    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助资金及产生的利息共同构成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参合农民因大病住院发生医药费用,按规定剔除不予补助的部分,剩余部分根据就诊医疗等级标准、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等规定补偿报销。
1.参合农民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40元,报销比例为75%,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住院总费用的50%。
2.参合农民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250元,报销比例为55%,参合农民在县中医院及县保健院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60%,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住院总费用的35%。
3.参合农民在南充市卫生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700元,报销比例为45%,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住院总费用的25%。
4.参合农民在四川省卫生厅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1200元,报销比例为40%,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住院总费用的20%。
5.参合农民在省、市、县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1500元,报销比例为35%,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住院总费用的15%。
6.十二岁以下的儿童在定点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县级医疗住院报销免起付费,在定点的市级或市级以上的医院住院报销起付费减半,新生儿出生后30天内按参保对待,30天后根据其实际参合情况对待。百岁老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起付费、报销比例比该院规定标准提高10%。
7.参合农民在市内各县(市、区)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可自主择医,报销比例与县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8.参合农民年度内住院治疗报销次数不限,超过起付线部分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比例报销,大病统筹补偿额以年内实际获得金额累计计算,应不超过5万元。
补偿范围
    参合农民门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发生的药品和诊疗费用给予补偿。